《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
从1842年秋到1843年3月,是马克思以《莱茵报》为论坛宣传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后期。这一时期,马克思更加深入地贴近社会政治生活,现实主义的思考使他开始脱离唯心主义法哲学的轴心,向唯物主义法学观迈进。从1842年10月15日起,马克思担任《莱茵报》的主编,在他的领导下,《莱茵报》革命民主主义倾向日益明显。
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代表性著述是他在1842年10月撰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该文的写作对马克思法律观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这篇论文是他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转变的逻辑开端。在这里,马克思不仅从盗窃罪人手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刑罚的立法尺度、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问题,而且从法哲学的层面思考了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诸如法与利益的关系、法与权利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等等。同年12月18日,马克思撰写了又一篇法学力作——《论离婚法草案》。该文揭示了婚姻的本质是摆脱任性的一种伦理关系,指出了在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阐明了婚姻法的道德基础问题。这是马克思关于婚姻法的一篇重要文章。《摩塞尔记者的辩护》(1843年1月)是马克思离开《莱茵报》前在该报发表的最后一篇具有重要意义的战斗檄文。①在该文中马克思通过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经济状况的考察分析,意识到“各种关系”乃是国家生活现象的客观基础。这表明马克思开始以更接近于唯物主义的眼光来认识国家和法律现象。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标准在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地主贵族对农民大肆掠夺,广大农民贫困程度加剧。一些贫苦的穷人为了生计便砍伐林木作为生活的补充来源。早在1821年6月,普鲁士就出台了关于擅自砍伐林木和盗窃林木的法律,后来,又陆续通过了许多保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补充规定,无一不是旨在严厉惩罚盗窃林木行为。①可是,以贵族等级为主的林木所有者却认为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厉,竟然要求把拾捡枯枝的行为也列为盗窃林木罪论处。威廉四世支持贵族等级的贪婪无耻,借口1821年的法律已经过时,把一个更加严厉的新法律提交省议会审议。在省议会的辩论过程中,贵族等级代表不仅完全赞同国王的新法律草案,而且千方百计地“深化”这个法律。1842年秋,新法律即将颁布的消息传到各地,引起民众的不安。就在这时,马克思挺身而出,在《莱茵报》上发表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第一次遇到了要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②因为面对眼前的立法过程,他意识到法律并非必然是自由理性的体现,现实的立法实际上被物质利益所支配。
莱茵省议会围绕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的辩论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盗窃林木的犯罪行为?议会中有城市代表反对把普通的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即一般违法行为归人“盗窃犯罪”的范畴,而贵族代表的意见却是,正因为偷取林木不算作盗窃犯罪,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按照这个逻辑,经常发生的不法行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控制着省议会的贵族代表不仅把违反森林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列为犯罪,甚至主张把拾捡枯树枝的行为也算作盗窃。于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深入分析了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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