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第2卷)》:
第三,列宁的法律思想具有独特的创新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也创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学说。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的理论和学说只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轮廓式的、粗线条的总体设想。这些设想,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当时既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天才的创造,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建立无产阶级的新政权、新秩序、新法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然而,如果纵观列宁的整个法律学说和法治实践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列宁总是以强烈的时代感和历史使命感,及时总结社会主义由理论转变为实践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创新和超越。在这一过程中,有两次创新和超越的意义特别重大而深远。
第一次超越是在十月革命前后。列宁提出,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也由于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矛盾的尖锐性,从而会在帝国主义世界体系的链条中出现某些薄弱环节,这就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一国取得胜利,进而实现在一国内由资本主义制度文明向社会主义新型制度文明的超越。十月革命的胜利,标志着这一历史性超越的完成。
第二次超越是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在深入探索苏维埃俄国走向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道路和规律,特别是在重点探讨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俄国特色、符合俄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略和气魄,及时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全俄推行新经济政策的同时,实行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提出了“经济一政治一文化”三位一体的社会总体发展新战略,从而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又一次重大的超越。
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和自我超越的精神以及实现这种创新和超越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乃是列宁法律思想的最为宝贵之处。这些基本理论与方法,相对于一些具体的论断和结论来说,对我们更富有启迪价值。
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及现实意义研究列宁的法律思想,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上展开。从纵向的历史向度来看,列宁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893年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在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斗争中,在批判俄国民粹派和经济派的斗争中,在反对沙皇专制制度和发动工农运动的革命实践中,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批判武器,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基本原理。这一时期列宁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以对错误思潮和反动思想的理论批判为主。第二阶段是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至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在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和进行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列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其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理论批判和武器批判相结合。第三阶段是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至1924年列宁逝世,在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在把俄国从一个经济、政治、文化落后的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全面推向实践和创新的过程中,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这一时期,列宁把法律思想的理论建构和法律创制、法律实施与法律改革相结合,其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是创制与改革。
从横向的逻辑向度来看,列宁的法律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法理学理论,包括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过程论、方法论;法律调整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法律创制、实施与改革等。(2)宪法学理论,包括宪法的实质与国家制度形态,成文宪法与现实宪法的关联分析,以及无产阶级对待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基本立场;国家结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平等;法院与工农检查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以及司法权的性质和行使等。(3)其他部门法学理论,包括民法、继承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学理论。
列宁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其大量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著作中,因此,要廓清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与逻辑,不能独立地予以研究;同时,列宁的法律思想又是一个经纬交织的理论体系,因此,应当把握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及其内在逻辑,应当从列宁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其实践过程中加以研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掌握列宁法律思想的真谛。因为在列宁的法律思想中,有许多具体内容、特殊措施是与当时俄国所处的特殊情况相联系的,在今天已经失去普遍意义。但是,它所揭示的反映经济、政治、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及其基本原则,则完全没有失效,对于当前正处于并且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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