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趣谈》:
“米兰达提醒”要求美国的联邦和各州警务司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联邦法规和保护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一法律规定除了司法实践因素的考量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与美国司法中的证据标准有关。
美国的法律属英美法体系,法律对于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标准与刑事案件中判罪时使用的证据标准是有不同规定的。美国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据标准是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标准要求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更令人相信。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只要一方出示的证据能够使事实的发现者(法官和陪审团)相信,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比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更具优势地位,便具有了优势证据。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美国法律规定所适用的证据标准是远较“优势证据”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从相反的角度理解也可以称之为“合理怀疑”标准,要求检察官向事实确认者(法官和陪审团)证明被指控者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也就是说,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程度,使得陪审团和法官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证据的可靠性要达到是确凿无疑的及能够消除所有可能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正是因为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极其严格的,所以,从法律的程序正义的意义上及取证程序的角度来看,制订法律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防止“自证其罪”情形的发生,是十分重要的。
仍然可以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美国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要规定“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极其严格的证据标准呢?“米兰达提醒”与美国刑事案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两者间存在着何种内在的逻辑关系?这些问题可以即可以从法学的公平公正角度,也可以从法律经济学的效率标准角度来加以解释。
法学所强调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公正和正义。从法学的角度看,由于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主体——原告与被告双方大都是平等的法律诉讼主体,从法律视角看,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较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更优势的法律地位。所以,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出示较另一方当事人更能令法庭相信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在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竞争中自己占据了优势,就有希望获得与己有利的法院判决。但是,刑事案件则完全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起诉的一方是政府,或者说是代表政府公权力的检察官,而被起诉的一方则是老百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关的团体组织或者法人,例如公司),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尽管检察机关及检察官也要受法律约束,但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具有强制性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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