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以基督之爱的价值为中心来建构法律,并根据它来思考和评价法律的话,那么法律会是什么样子呢?当然,作为神的命令,基督之爱与友情(philia)和性爱(eros)存在区别,不过,它可能会包含二者的成分。基督之爱是我们称为博爱(也就是说,非个别的爱)或者是邻人之爱的一种泛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但如果我们把博爱看作是第一美德时,将意味着什么呢?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又该如何呢?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要从基督之爱的角度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实践状况。为什么人人都要关注这方面的研究呢?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基督教非常重视生命中道德和精神的重要性,这给西方刑法发展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同样重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一般来讲,任何严重的犯罪都需要证明存在着犯罪意图(mensrea),比如故意犯罪。但是,人们不禁会想,不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因是什么呢?正义使然。与爱相比,它可能与不适用严格责任有更大的关系。这会使人们进一步思考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思考刑事问题需要关注爱的价值呢?
当一个人注意到他并不需要在爱和正义之间作出选择,并且事实上,爱也可能需要正义(认识正确的话)时,他可能才开始回答这个问题。前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是这么说的:“爱应当是基督教徒心中强大的冲动,正义是社会组织中爱的基本形式,这是不证自明的命题。”[1]当一个人把他人置于受压迫的不公正境地时,说他是在用爱的方式做事,这只能算作一个笑话而已。
坎特伯雷大主教坦普尔诱导人们把正义看作是爱,笔者对此非常赞同。另外,我之所以十分关注爱和惩罚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些个人方面的原因。由于小时候的经历,我一向秉持的是将邻舍之爱置于核心地位的传统基督教伦理情感——甚至过去我自称是无神论者时,也是如此。当一个在基督教环境中长大的人变成无神论者时,那么他就倾向于成为一个基督徒式的无神论者。尽管他没有意识到,但是他心目中诸多重要问题以及倾向选择的答案受制于他声明予以拒绝接受的基督教信仰。基于特定的信念,他不会对其他问题和结果感兴趣。我想其他宗教也应该存在这种情况。比如,求学早期,我就十分着迷德国伦理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努力从世俗角度为新教徒道德观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其中不乏道理可言。我觉得这与新教的成长环境有很大关系。华兹华斯(Wordsworth)曾经告诉我们,孩童是成人的父亲,看来说得非常有道理。
当然,一般情况下,除基督教之外还有其他文化赞美爱的价值。我们可以从大众文化和音乐中找到一些类似的说法,如“爱令世界生生不息”“爱征服一切”“所有人都需要爱的滋润”。如果一个人必须去思考价值怎样才能与法律保持一致这个问题时,他既会感到这个问题十分有趣,同时又会感到十分迷茫。联系到非常严厉、缺乏爱的刑法时,尤其如此。
最后,这些天来政治家们在公开场合发表了很多言论——太令我心烦——据称是要将基督教里的基本信条引入政治决策当中。如果能够审视一下正确理解基督教能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许会有所助益,不过这些结果会证明其与目前政治上惺惺作态(political posturing)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根本就是两回事儿。就像基督教血腥历史揭示的那样,那些满嘴都讲着爱的当权人士经常不按爱的方式行事,他们满肚子都是偏执、迫害、敌意和残忍。
我意识到在这样一篇简短的文章中,我无法将所有基督教徒的观点都说清楚,也无法全面论及基督教学界的观点(survey Christian scholarship)。不过,我至多可以就基督教能够给犯罪和惩罚的话题提供什么样的答案,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同时,我也不会去探究刑法和爱之间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只能集中探讨一个方面:宽恕(forgiveness)的本质——人们通常将它看作是基督徒美德的典范(paradigm Christian virtue)——以及它与刑法和刑事正义之间的关系。之所以研讨这方面,是因为许多人似乎认为宽恕和刑罚相矛盾,从某种程度上看因为我们的宽容,我们可能会反对惩罚。事实上,最近圣母大学(Notre Dome)法学教授托马斯·萨福尔(Thomas Shaffer)发表的一篇评论性文章,非常具有影响力,他对这个问题作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在阐释所谓的“宽恕的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 of forgiveness)时,他认为宽恕并不仅仅与刑罚相冲突,而且与法律理念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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