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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当代主要国家物业管理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34778
  • 作      者:
    张忠野等译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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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忠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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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业管理是一门新兴管理科学。目前,我国物业管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法制的落后有密切关系,借鉴和移植国外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的一条较为大众认可的捷径。本书选取物业管理立法相对发达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和地区,编译其物业管理立法,对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当代主要国家物业管理法》资料翔实、翻译质量优良,亦可作为物业管理法律研究者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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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注释
  1.本条第一句话允许设立小区权利公告和业主协会章程对本法的术语的定义作出不同于本法的规定。无论这些术语在设立物业小区文件中如何定义,在本法中其定义是不变的。同时,本法中那些依赖术语的定义而作出的限制性条款,并不因该术语的定义在这些文件中的修改而受有影响。
  例:开发商为了规避其在物业小区中所拥有的房屋单元应缴纳的税费,而在设立小区权利公告中对“业主”作出同本法不一样的定义,从而将自己排除在“业主”的定义之外。由于本法将拥有物业小区中的房屋单元的开发商定义为业主,并进而对业主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开发商这样的规避行为将无效。
  2.本条第1一103条(1)对“开发商关联人”的定义与《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30条(a)款以及《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条(a)款(18)中的定义类似,前者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储蓄与贷款行为而对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的职权作出了规定;后者为了与联邦证券法相配套而对那些视为与经纪人或经销商有关的主体作出定义。
  本定义给出了几个客观标准以判断两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与《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30条(a)款(2)B不同,本条没有授予任何机构以权利来主观判断作为一个关联人所必要的要素,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是否存在。因此,除非符合本法所要求的各项客观标准,否则不存在本法中的关联人情形。
  根据该定义,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协会可能是开发商。在“开发商关联人”的定义下,20%的业主可能一致行动来控制业主协会的行为。虽然这些业主在业主协会会议中的投票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业主的一致行为,但单个业主的其他行动却可能构成一致行为。20%的业主一致行为的结果规定在第3—104条中。
  3.“分配利益”指本法要求设立小区权利公告分配给共同权益小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在三种不同的产权形式中,“分配利益”的定义也不同。
  首先,同所有所有权形式的物业小区一样,重要的权益是分配给各套房屋单元的共同支出责任份额及在业主协会中的投票权。无论是合作公寓、区分所有物业小区还是规划小区,小区中的每一套房屋单元都必须有投票权份额,承担共同支出责任。
  其次,由于在规划小区或合作公寓中,共有部分由业主协会所有,与区分所有物业小区相反,规划小区或合作公寓中没有分配共有部分权益给房屋单元业主。
  第三,在合作公寓中,由于业主通常在合作公寓公司中拥有所有权,或以股票的形式或以成员证书证明,因此,本法仍要求将业主协会中的所有权权益分配给各套房犀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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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美国
《统一共同权益产权法》
《不动产合作公寓示范法》
《统一规划小区法案》
《统一区分所有物业法》

欧盟
《转型国家建立住宅区分所有权制度指南》

德国
《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

日本
《建筑物所有等之法律》

加拿大
《分契物业法》

新西兰
《1972年单元所有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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