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和个人是否已开始动摇国家的主权者身份
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日益突破国界的限制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跨国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了很强的经济实力。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的年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60%。跨国公司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①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海外利益,往往会借助本国政府的力量向其他国家施加某种压力,要求更加开放的市场和更为宽松的管理。个人也开始在国际社会寻求空间,这主要表现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已开始形成。国际法不仅要关注国家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而且还要关注个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公正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倡人权保护,根本的目的还在于提高公民个人利用国际人权法来对抗国家和政府的能力。”②
但无论是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还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增强,都不能认为是国家主权的地位的削弱。从国家与公司间的关系来看,任何一家公司都必须依据一国法律设立,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置身于某一国家的管辖之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管制(特别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有放松的趋势,但国家与公司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变。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简化许可程序、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来鼓励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地配置各种生产要素,获取更多的利润,但与此同时,当公司的行为可能破坏环境、限制市场竞争、违背本国的外交政策或不利于本国的国家安全时,国家对公司的强制将是毫不留情的。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存在,但个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还是由一国的国内法所确定的。依照地域来对居民进行管辖是国家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一个基本特征。从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家所确定的义务的模糊以及国家在开放人员的国际流动方面的谨慎,就可以看出,至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不会允许个人在国际社会取得足以挑战国家的地位。因此,国家对公司管制的放松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增强只不过是国家在新的形势下对自己行使权力的方式的调整,而这种调整既可以通过单方面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外缔结国际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进行。①
(二)国际条约是否在限制国家主权
全球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国际条约的迅速增多和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展。从1920年1月10日到1945年10月1日国际联盟实施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的25年中,在国际联盟登记的条约数目为4834项;而根据联合国2002年5月网上公布的资料,截至1998年4月,经联合国登记并公布的条约已超过1900卷,计40000余项,而且,新汇集的条约仍以每年100余卷的数量增长。“二战”结束以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已深入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从政治到经济,从外交到军事,从人权保护到环境保护,几乎所有的人类活动领域都存在着条约所确立的规范。
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及其覆盖领域的扩大使得国家不能再像先前一样独立地进行决策,因为它必须考虑已经通过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能否就此认为国际条约在限制或剥夺国家主权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原因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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