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经济:唐代经济史》:
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贫举,祇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公廨本钱的利率,武德贞观间,都超过年利百分之百。
(武德)所主纔五万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
(贞观)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资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年凡输五万。
开元初年的利率,是年七分:
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
开元十八年规定的利率,是月利百分之六十:
藉一岁税钱,为本,以高下捉之,月收嬴以给外官。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嬴十之六。
开元末年的利率,是月五分:
凡京司有别惜食本(……皆五分收利)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踰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长庆会昌间,皆逐月四分收利:
长庆三年十二月九日勅赐诸司食利本钱,共八万四千五百贯文,四分收利。
会昌元年……量县大小各置本饯,逐月四分收利。
公廨本钱的利率,是不能当作一般的利率来看的,不过由他的利率的递减情况来看,至少可指明当时一般的利率,也是递减的。法定利率的规定,固然不免有社会政策的意义,但事实上,恐怕也离不开当时的实际状况,大量的放款,利率当与法定利率相等或称下一点。自然也不能没有超过法定利率的放款,尤其是资本不易通融的乡村,有时竟有百分之几百的利率:
贞元中,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者,家富性贪,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有邻人与之交利,剥刻至多。
经营高利贷的人们,由前述各节看去,可以说官府是其中之一。捉钱令史,便是官府的债户。不过捉钱令史,除经营商业以外,也有经营高利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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