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冲突原因剖析
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人类的起源》中,曾深刻地指出,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所有权的观念得以由法律保障,正是由于这些由公共法律所保障的诸种权利的产生,人类社会从此陷入了无止的贪欲、战乱、纷争……马克思也是从社会冲突即阶段斗争角度来谈权利冲突的,他认为权力是从原始权利的对立中产生并且在表面上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的力量,其根本使命是缓和权利冲突,但是权利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基于权利性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背景,认为权利冲突是不可调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所言及的权利并不特指法律权利,还包括从政治学角度出发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习俗权利;此外,即使从法律权利的角度看,他们也不是从私法的层面讨论各种具体物权之间的冲突,而是指权利背后的阶级利益的冲突。由于本书主要论及的是牵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冲突,故秉承罗马法对权利的狭义观念,仅关注私法层面上各种具体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
(一)权利冲突及其必然性
从通常意义上讲,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现象。郭道晖教授认为:权利冲突,一是指不同权利内容之间的冲突,这是权利设定时的内在冲突或静态冲突;二是指权利行使中发生的冲突,即是动态冲突。董之传教授认为:法权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一权利冲突、权力一权力冲突、权利一权力冲突,其社会内容为相应的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财产冲突。
从权利的内部构造上看,权利可谓是一种受法律之力保障的利益实存,权利与法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俄罗斯法学家拉扎列夫将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表述为:主观意义上的法就是权利,它是属于个体的,并可在国家的保护下不受干涉的自由处置的某种东西(如劳动权、休息权等)。客观意义上的法是指由国家派生出来的或者由国家认可的解决法律事务手段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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