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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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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731
  • 作      者:
    李燕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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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燕,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8年)。主要从事民法学、医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出版《医疗权利研究》等著作、教材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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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医事法专题研究丛书: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从尊重、保护变性人权利的角度,通过对国外性别变更相关问题的立法、判例、理论学说及我国现状的研究与分析,对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性别变更的医疗法律问题、性别变更的法律确认、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书中提出保护变性人权利的诸多立法建议,例如针对我国现行变性手术标准规范,建议删除限制患者权利的条款,如患者应提交无罪证明、事先到公安部门备案同意、性取向不能为同性、患者未在婚姻状态等条款。对于性别变更的法律确认标准,建议可逐步放宽医学性别变更确认标准中变性手术的种类要求,尽量减少生殖器手术在法律确认性别变更中的决定作用,提出在将来采用不以变性手术为条件的自我认同性别确认标准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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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我国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变性人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不到明确规定禁止对变性人采取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已有的与反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条款也非常原则,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操作性不强。仅就就业歧视的情形而言,我国《劳动法》所定义的就业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形,其范围远远窄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及其后通过的一些国际公约的范围。
  (二)我国反就业歧视诉讼模式的不足
  通过行政诉讼模式起诉的反就业歧视案件,之所以原告无一胜诉,是因为行政诉讼模式的选择是错误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行政诉讼却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中并没有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规定,而劳动法中也排除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依据的法律只能是《宪法》,而我国既没有宪法诉讼制度,法官也不能以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最终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行政诉讼往往以原告的败诉而结束。
  三、构建我国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对变性人采取就业歧视
  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可以从两种途径考虑: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即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一单行法,对就业歧视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制;另一种是先针对某一类型的歧视由国务院制定单行法规,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当前,我国可以针对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先行制定《反性别歧视法》。无论哪种选择,都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将变性人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二)在完善立法前,由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法解释保护变性人不受就业歧视
  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对变性人的就业歧视,但在诉讼中,法官对已有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如对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民权法案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残疾人保护法等进行目的解释、扩张解释,将反就业歧视的保护范围扩展至变性人。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是人定的,存在漏洞是必然的,①法官在诉讼中运用法解释是补充漏洞的好办法。我国当前法律条文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对变性人的就业歧视,在立法完善之前,可借鉴美国判例法,由法官对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利原则、《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条款等进行解释,以保护变性人不受就业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的法院会通过对残疾人法的解释去保护变性人,我国也有《残疾人保障法》,但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宜将变性人纳入残疾人范围,用《残疾人保障法》保护变性人看起来是对变性人的保护,实际也是一种歧视。因为变性人仅就变性而言,无论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是正常人,不应视为残疾人。
  (三)在我国建立反就业歧视的宪法诉讼模式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大都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模式进行的,而实践证明通过行政诉讼主张反歧视是行不通的。因为反歧视诉讼的实质是宪法诉讼,宪法诉讼的特点是:首先,提起宪法诉讼的理由是法律法规违宪侵权、行为违宪侵权和司法判决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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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性别变更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性别变更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基础
一、作为人权的性别变更权利的提出:以美国法为背景
二、人权国际公约中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
三、欧洲人权法中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
四、《性别权利国际法案》中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
五、国际奥委会变性运动员新政策的人权理念
第二节 性别变更权利之宪法基础
一、美国联邦宪法上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
二、我国性别变更权利的宪法基础
第三节 性别变更权利的民法基础
一、性别变更权利与人格实质平等
二、性别变更权利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
三、作为宪法权利的性别变更权利与作为民法权利的性别变更权利的区别

第二章 性别变更的医疗法律问题
第一节 性别变更医疗问题概述
一、性别变更是否属于医学疾病的不同观点
二、易性病的原因概述
三、易性病的诊断概述
四、易性病的治疗概述
第二节 “变性人法律与就业政策国际联合会”制定的《变性人医疗法律标准》
一、变性人医疗的五个法律原则
二、变性人医疗的五个法律标准
三、患者及其配偶知情同意与放弃追究医生责任确认书
第三节 变性手术的法律规范问题
一、变性手术合法性立法比较
二、世界变性人健康专业协会医疗标准中变性手术的标准
三、日本变性手术的法律标准
四、中国变性手术的医疗法律状况
五、卫生部2009年《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之检讨
第四节 性别变更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
一、美国的性别变更医疗保障与医疗保险
二、对我国性别变更医疗保障及医疗保险的建议

第三章 性别变更的法律确认问题
第一节 性别变更法律确认的标准
一、生物学性别确认标准
……
第四章 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五章 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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