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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6310453
  • 作      者:
    刘朋著
  • 出 版 社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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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朋,汉族,1985年生,北京市人。2003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及国际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硕博连读期间,曾参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CISG在各国裁判机构的统一适用”以及“与新能源有关的贸易救济措施”等课题研究。近年来,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法论丛》、Journal of WTO and China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获得商务部学术奖励一次。在校期间,曾担任校小提琴协会首席,展现出较为突出的文体特长,并先后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美迈斯(北京)法学奖学金、学习特优奖学金、新旭奖学金以及绿色动力体育奖学金等奖励。现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高级经理、团总支副书记,北京市选拔选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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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固有的抽象性成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中的难点,而学术界对于“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以《侵权责任法》搭建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总体框架为基础,以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欧美各主要国家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开展比较研究,探讨与此类救济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对“纯粹精神损害”的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法律特征和典型产生途径;第二章主要关注给予“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若干考量因素,力图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索赔控制机制;第三章研究了“精神打击”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回答了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恐惧致命疾病而遭受“精神打击”的救济等疑难问题;第四章从三类特殊的“既存关系”人手,对违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加以探讨;第五章围绕“人格物”理论的提出与运用,就特定有形财产毁损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赔偿展开论述;第六章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实践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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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作为一类最典型的为获取精神享受而缔结的合约,旅游合同纠纷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获取途径上与本章所述的其他类型案件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部分司法辖区允许在违约之诉中对游客的精神利益加以保护。英国上诉法院民事分庭于20世纪70年代年审理的Javisv. Swan's Tours案①是国内学界探讨在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性时引用频率最高的案件:原告出资由被告安排前往瑞士度假。被告在自己的宣传册子中称这次度假将住在一个像家一样的旅馆里,旅馆的酒吧每周开放数日,客人们都会讲英语,并且被告还许诺这次度假将是“一段幸福无比的时光”。但实际上,被告的度假安排非常糟糕,在第二个星期原告成了旅馆里唯一的客人,而且整个旅馆里没有一个人懂英语,旅馆的酒吧每周只开放一个晚上。原告大失所望,认为这次度假不仅没有得到享受,而且是一次痛苦的经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初审法院仅判决给予原告63.45英镑的经济补偿,原告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发表的判决意见指出,在适当的案件中,透过合同是可以对当事人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给予赔偿的,就如同在侵权诉讼中对“精神打击”给予赔偿一样。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闲娱乐与享受的合同正是这样的适当案件。倘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失望、痛苦、烦恼和挫折,受害人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德国法也注意到应对诸如旅游服务等特殊服务合同中守约一方的精神利益给予保护。具体司法实践中,德国法院采用了一种“非财产损害商业化的理论”,即通过给予守约方额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来保护非财产性利益。例如,在较早的一个判例②中,原告和家人与旅行社签定了到罗马尼亚的旅游合同,为期两周。但由于旅馆的设备和卫生条件极差,而且食物也是冷的,海滩又无法游泳,导致原告觉得这个假期过得毫无意义,所以要求旅行社赔偿1500马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这种侵害属于对具有财产价值之对价的侵害。虽然游客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是其依据不是非财产性侵害,而是财产性侵害。为了彻底解决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同时又从逻辑上避开在违约之诉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于1979年修订《德国民法典》时增设了“旅游合同”一节,在第651条以下各条特别规定:在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游者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这标志着旅游合同时间浪费请求权利取代了“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商业化理论”。我国台湾地区修改后的“民法典”第514条第8款正是借鉴了德国旅游合同时间浪费请求权这一立法成果,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游览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①
  (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除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兑现令人眼花缭乱的合同约定外,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了致命事故,愉悦身心之旅将彻底演变为“噩梦之旅”。“幸免于难”的游客以及遇难者的亲属有权以旅游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先来看一起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6年审理的游客死亡索赔案②:三名原告(一位母亲和她的两个孩子)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旅行活动,于2001年8月在一家希腊旅馆中度假。被告并不知道,也未在其行程单中记载该旅馆的业主在营业场所内修建了一座可供客人额外付费使用的大型水上滑梯,但这座滑梯并不符合希腊的建筑标准,也未获得建造许可。原告(母亲)的第三个孩子(另外两名原告的哥哥)在使用该滑梯时被安装在泳池底端的不安全抽水系统吸住溺亡。三名原告均因此事故罹患了PTSD,进而要求被告支付总计3000欧元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在每人2万欧元的范围内支付对疼痛与痛苦的合理赔偿。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科隆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判决,称被告有义务确保游客所能接触到的任何旅店设施安全可靠。这一义务并非源自于《德国民法典》第831条中的替代责任,因为旅店的经理及其雇员并不受被告的监督和指使。赔偿责任是因被告未能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谨慎义务引起的。旅游组织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特别是在选择并监督恰当的接待的合作者方面。顾客因此可以期待被告定期对健康和安全事项进行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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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纯粹精神损害”的界定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二、对多样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节 对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评
一、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属于人身伤害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三、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四、小结
第三节 “纯粹精神损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为未直接侵犯受侵权法绝对保护的人格权
二、不属于人身伤害直接引起的疼痛与痛苦
三、满足特定条件时具有可获赔偿性
第四节 类型化考察方法的运用
一、类型化考察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类型化的考量因素
三、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三类典型途径
四、三种形态之间的内在关联
第五节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驱动因素
一、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传统
二、判例法的推动与制定法的完善
三、公序良俗的指引

第二章 给予“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因素
第一节 考察宪法上的相关性
一、私法贯彻宪法原则的方式
二、早期改革的代表——德国的宪法私法化
三、以宪法为导向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意大利的判例法发展
四、遵循宪法理念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最新国际实践
第二节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合理的可预见性
三、公共政策
第三节 评价加害方的过错
一、故意或以极端恶劣方式行事
二、过失或疏忽
三、严格责任
第四节 其他考量因素
一、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二、对诉讼泛滥的防范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精神打击”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一节 “精神打击”案件的特征
一、侵权法对身份权保护的不确定性
二、对密切情感关联的个案分析
第二节 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
二、对“非核心”家庭成员的赔偿
一、对同居(生活)伴侣的赔偿
三、对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赔偿
四、对“单纯旁观者”的赔偿
第三节 非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
一、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非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二、示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
第四章 违约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五章 有形财产毁损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六章 我国法律实践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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