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体理解方式的融贯既包括规范性融贯和描述性融贯的内容,但却又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状态:这一融贯性要求来自于我们对存在的理解,它并非是简单地对某一特定信念系统的特征描述,而是我们的信念在整体上的一种特征,它是对理解活动的目的性描述,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终极目标。所以,从主体的角度看,外在世界的融贯也就是我们自己关于这个世界的信念的融贯,如果这个世界对于我们来讲是不融贯的,实际上是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信念系统不融贯。我们必须努力使外在世界保持融贯,以保存我们身在其中的这一信念系统的融贯,也就是保存了我们自身的秩序稳定。所以,巴尔金指出:法律是融贯的,如果我们能够把它看做是源自或者能够根据一系列原则或政策予以说明,法律是否融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它的理解与需要。
法律是融贯的这一判断产生于我们以某种特定方式理解法律的过程中。巴尔金把这一特定的法律理解方式称为理性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理性重构是在法律资料中发现理由的一种努力,对于“法律是融贯的”这一判断的感受是我们在理性重构过程中对法律进行理解的结果。但他并不把“理性重构”作为法律是否融贯的一种检验方式——法律是融贯的、如果它适于理性重构——因为这一立场遮蔽了主体在法律判断中的作用。巴尔金认为:“理性重构不仅是对法律规范的属性或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检验,更多是主体观察法律的一种方式。我们说法律适于理性重构,是一种关于主客体关系的描述——主体以特定方式建构了客体以便于理解它。法律可以理性重构,是因为我们以特定目的看待法律。”[1]这一立场暗含的主张是,主体可以不同目的或期待产生不同结果的态度看待法律。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法律规则是正当合理的,我们会努力重构它们并使之融贯。所以,法律是否融贯这一问题最终是关于主体如何建构他们所理解的法律的研究。
理性重构过程必须发生在具体的案件中,重构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使其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规则时,我们必须努力理解这些规则的真正要求是什么,这就需要我们考虑深藏于法律制度深处的原则或政策,根据这些原则或政策来理解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原则对规则的支持是一种弱意义上的支持:假设法律是融贯的、且我们以正当目的适用规则,我们只要能够提供大致可理解的、有效的、合理的原则或政策支持这些规则,即使我们不能说服别人都相信它们在道德上是最好的,也可以说是完成了对这些规则的理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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