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养老金经济学》:
引入相对财产权利以后,相比传统养老金经济学,改变了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下养老缴费基数指数化调整方式的主观性,也改变了基金积累制下早期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标准偏低的问题,解决了同一代际和不同代际参保者之间的利益公平问题,形成了一种跨期均衡分配养老金资源的新方式。因为界定个人相对产权的方式,是以社会平均工资基本周期参保者的参保指标为依据进行核算和确定的。这个参保者是一个中间参保者,其缴费工资是社会平均缴费工资,来源于对参保者的实际缴费的统计,是随着缴费年度的更新不断变化的,而基本缴费年限、基本退休年龄和基本领取养老金时间是约定的和长期不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则是结合全体参保者实际筹资、参保者平均预期寿命的变化、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因素等内生和动态调整的。对这个参保者而言,每年缴费形成的相对产权数量是相同的,意味着参保时间越早,获得同样相对产权数量的投入越低,回报率越高,而这种产权在任何时间分配养老金资源过程中所享有的权重都是一样的。通过这个参保者,可以将同一代际和不同代际参保者的权利平等量化,使参保者获得的养老待遇通过社会移动平均来实现保值增值。
引入相对财产权利以后,相比传统养老金经济学,可以改变用剥夺权利或僵化的产权配置养老金资源的方式,保护参保者的合理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最重要的就是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可以按照参保者的实际养老投入和退休时间进行深入分解的,由产权的数量决定资源配置,由产权的价格引导资源配置,这样不仅可以落实老有所养,实现制度内无排斥,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改造整个制度的激励方式,实现制度内激励相容。养老金制度的核心是提供一个终身保障承诺。如果这个承诺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不合理性,必然会制约人们的养老投入。对年轻人而言,投入的养老资金是稀缺资源,回报的养老保障是一个梦,因为能否活到退休以及退休后能存活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在制度设计上,人们不能因噎废食,以退休年龄低于规定退休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短为依据就剥夺人们依法享有养老金的权利。因为,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金是因劳而获的,权利的获得是基于是否投入,权利的数量决定于投入的数量以及参保者个人对于参保周期的自由选择。从技术上看,也完全不用把它作为一个资格或限制条件,而可以有更好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可以用基本退休年龄和最低退休年龄相结合的办法,将实际退休年龄与养老待遇标准进行联动。这样,通过对所有有投入的参保者赋予产权,通过将年老后的养老保障待遇与年轻时的养老缴费投入有机联系起来,可以促进人们增加参保投入,建立专门的养老基金,形成保险机制和资金专用机制,集中资源为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期间按期提供养老资金支付。
引入相对财产权利以后,相比传统养老金经济学,可以将养老金的生产、分配和调节截然分开,实行生产的归生产(按照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进行投入)、分配的归分配(按平均退休余命进行分配)和调节归调节(按待遇调节公式进行调节),使制度本身变得灵活而富有弹性,大大提高制度的包容性,促进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提高。在现代社会的主流养老金制度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限制以及养老缴费基数管制,参加养老缴费的人员退休后被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参保的人员的缴费基数存在最低和最高限制等,这种制度设计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样性和参保着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侵犯个人产权,也违背老有所养的宗旨,根源就是破坏了养老金的生产、分配和调节之间的合理边界。引入相对产权后,从养老金的生产来看,它是养老资金的投入,是人们获得相对财产权利的源泉,在制度设计上可实行比例化,基本方式是将人们退休前的劳动报酬在一生各个阶段进行均衡分配,在每次获得劳动报酬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养老投入,基本养老投入比例的大小以参保者基本退休余命占社会平均预期寿命的比例为基础,按照在长期内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参保周期本身的变化适当有所提高的原则确定,对基本比例的计费工资基数不设最高和最低限制,完全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从养老金的分配来看,它是将每次养老资金的投入转化为终身保障,是确定相对财产权利的关键环节,在制度设计上可实行保险化,基本方式是参保者的个人缴费投人为依据,按照制度设定的基本参保周期特别是平均退休余命进行保险分配,并联系个人养老缴费投入与同期社会平均养老缴费投入,确定参保者个人所享有的初始养老保险收益份额,对养老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和资产专用。从养老金的调节来看,它是对不同收入参保者养老待遇的调剂,是确定相对财产权利的重要环节,在制度设计上可实行公式化,基本方式是在个人初始养老保险份额的基础上,区分个人名义缴费投入与实际缴费投入,联系个人养老缴费投入与同期社会平均养老缴费投入,按照递延个税调节与公共福利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引入公平合理的待遇调节公式,确定参保者个人所享有的基本养老待遇份额,也就是相对财产权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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