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货
事业单位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装具、动植物等。上述存货通过“存货”科目核算,不像企业那么细分很多种类。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可以直接列为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外购存货按照支付买价、运杂费、相关税费等作为实际成本人账。自制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相关间接费用等。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存货,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发出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开展业务活动耗用存货,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事业单位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存货,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毁损、报废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科目,报批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五)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持有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投资发生增减变动时,相应调整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账面余额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余额相等。
购买长期投资时,按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投资时,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人长期投资成本,增加长期投资时,同时调整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即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长期投资持有期间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实际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投资处置:①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实收金额与投资成本之差计人“其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收回投资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部分,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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