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二、美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前采取的是宽松的刑事政策,减少和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在刑事执行领域倡导“医疗模式”。但是,7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秩序的恶化,犯罪行为猖獗,美国的刑事政策开始有所变化,实行“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①在“轻者更轻”方面,主要是对轻微的少年犯罪适用缓刑和罚金,对某些犯罪行为进行除罪化,未成年人的不良记录在成年后被消除。在刑事司法方面,强调非刑事化和非刑罚化,以非刑罚措施替代监禁刑,设置青少年矫正机构;刑事执行上侧重于社区服务和恢复性司法。在“重者更重”方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严厉惩罚,诸如三振出局制度。
1984年《联邦综合犯罪防止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对犯罪预防采取综合性的对策。⑦综合预防模式与预防疾病的公共卫生模式相似,预防犯罪的模式也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预防是发现各种孕育犯罪的环境和机会,加以改善和控制。具体措施包括邻里照看、社区巡逻、预防犯罪的公众教育、被害预防等内容。第二层次的预防是鉴别潜在的犯罪人和犯罪的高发区域,并进行早期预防。具体措施包括社区预防、对轻微犯罪人员的转处、通过家庭和学校矫治问题行为等内容。第三层次的预防是防止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再犯罪。具体预防措施包括通过监禁剥夺再犯能力、行为矫治和心理治疗等内容。
三、德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在德国,刑事政策为促进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等法律的制定、修改和适用提供方向性指导,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刑事立法政策
德国同时颁布了《儿童和少年福利法》和《少年法院法》,这是福利法与司法法并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模式,这也是德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重要特点。
(二)刑事司法政策
德国刑事政策主要是受“教育刑”思想的影响,确立了“教育优先”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优先适用教育处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人施以教育处分、惩戒处分。所谓教育处分,是指为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限制未成年人的不良生活态度,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生活习惯的处分。
(三)刑事执行政策
德国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的目的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通过受到专业培训的矫正执行官实施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矫正和更生保护措施。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措施,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3条规定:在没有必要判处少年刑罚,但又必须使少年犯深刻地意识到必须对他所犯的违法行为负责任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使用惩戒手段来处罚其违法行为。另外,德国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以消除犯罪标签影响,促进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职权,或经被判刑的少年、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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