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理丛书: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化转型研究》:
另一方面,作为村民的当家人。有一些村组织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在乡镇和村民之间制造矛盾。当村民指责村组织管理不力时,便将责任推给乡镇,而当乡镇责备村组织不作为时,又将责任推给村民。但也有个别的村干部认为本是村民一员,就当为民办事。所以,村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又必须关注着村集体的利益和多数村民的意愿,使得乡村治理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他们也直接或间接利用他们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影响村庄治理秩序,为自己赢得乡村影响力,进而赢得自己的利益。
伴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开始有了转变。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首先促进了农民经济自主权意识的产生与扩展。乡村经济共同体的解体,一方面使农民失去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农民逐渐明晰了自己作为经济利益独立主体的角色。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中国农民开始小心翼翼地探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而在经济基础设施及市场机制相对不完善的农村,依靠熟人或结成“互助组”的形式可以解决农民发展的诸多问题。如资金、信息问题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县以下的乡镇和村普遍发展起了众多具有自治形式的民间组织,粗略估计,全国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乡村两级的民间组织(各类农民协会、农民合作基金会及其他宗教、宗族、社会经济组织)至少有300万个,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2/3以上。这与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相比,有明显的相似性。欧洲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各类自治组织在培育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社会权力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而中国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民阶层的私人生活领域从公共空间中剥离出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第三领域,在其中农民平等地交往,自由讨论、民主决策,从而限制了公共权力的扩张,进而深深影响着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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