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作为两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重要社会活动,既存在和谐互动的一面,也表现出相互冲突的一面。这种不一致、冲突的焦点在于“媒体审判”。在看待和处理“媒体审判”问题上,世界诸国根据本国的法律资源及司法传统,设计出了一系列方法,形成了不同的规制模式。
本书除绪论和结语之外,主要由六章构成。绪论与第二章,通过界定论题及其存在场域后,概述了规制“媒体审判”四种模式的基本观点。同时,论述了限制新闻媒体报道的理论根基即表达自由限度理论,将其区分为古典与现代两种表达自由限度理论。循此两种理论逻辑,阐述了限制表达自由的绝对主义、相对主义及优位主义的三种解决方案。从第三章到第六章,着重论述了具体规制“媒体审判”的模式。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倾向保护新闻自由规制模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主要采取了藐视法庭罪、常规的程序性措施比如延期审理等、媒体“禁口令”及诉诸私法救济等手段。通过检视美国法院在运用这些措施时蕴含的逻辑,美国对待新闻自由问题上抱持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倾向保护司法权威规制模式。此种进路对媒体的报道和评判则施以更为苛刻的要求。表现为为限制媒体报道,司法频繁使用藐视法庭罪及发布事先报道限制命令,法院还对因陪审团可能受到媒体报道影响的诉讼要求重审。其三,以欧陆国家为代表的倾向保护人格权利的规制模式。在此进路中,司法将视点转移至媒体的不公正报道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私权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方面,借由私权诉讼予以化解。尽管实在法中也存在大量的待决案件回避制度、审前保密制度来限制媒体报道,但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另外,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公布案件信息给媒体,以此来纠正媒体言论的不当之处。其四,寻求中间路线的规制模式。此模式主要基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而得。该进路一方面对于媒体发表关于法院审判的言论守持更多宽容;而在另一方面又以比例原则(广义上)对媒体言论实施限制。
第七章返回到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语境,分析了当下中国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五个特质,即指涉案件的特定性、守持立场的道德性、分析评判的失衡性、缘起动因的多面性、运作方式的多维性。在此之下,对当下最高法院对待媒体的措施进行了合宪性反思。为有效地规制“媒体审判”,笔者建议,在理念上,给予媒体言论更多的宽容;在具体制度上,应着眼于整合和优化解纷机制及程序制度建构和改造。前者集中处理好两个问题,即媒体言论侵犯司法利益问题及媒体言论损害当事人的私权利益问题。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在行为上或职业伦理上,借由构建和完善两种职业的伦理规范,使得法律职业和新闻职业在各自的社会实践中互为尊重、互为合作,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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