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评论(第五辑):对外贸易进入平稳增长新阶段》:
4.建立进口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制度
审查是权威机构用来控制、限制或干涉表达的形式、内容以及信息的自由流通的一种价值驱动工具,审查主要是对表达内容使用的限制,即政府事先控制什么能出版、印刷、上演或广播。WTO规则中的“安全例外”也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某一进口产品和服务危害到进口国的国家安全,该国政府就有权限制这种产品和服务的进口。
印度是电影生产大国,电影立法也已有8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国家独立后,于1952年重新制定了新的电影法,并在后来的岁月中几度修订,加上政府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补充规定,形成了印度目前较为完善的电影审查制度。而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电影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主席海斯与耶稣会教士洛德等人共同起草制订了一部旨在限制影片表现内容的《海斯法典》,该法将电影定义成为一门新的、普遍的艺术形式,较之其他艺术更加平民化。鉴于电影如此广泛的影响力,电影中的不道德和庸俗的内容应当得到限制。
5.对进出口文化产品的税收政策
对进口电影或电视采取收税的办法也是国外常见的制度。如法国政府就规定,凡向法国传送法语电视节目的外国卫星频道必须缴纳5%的营业税。法国政府利用这种方式为法语电视节目制作基金成功地增加了5000万法郎的收益。而德国为鼓励本国出版物的出口,对图书期刊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英国对书报刊实行零增值税,将其作为与食品和儿童用品并列的不多的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之一。
6.对本国文化产业实行补贴
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以补贴、基金、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资助和扶持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法国政府对文化事业及相关产业给予不同形式的财政支持或赞助。法国的文化产业补贴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直接提供赞助、补助和奖金等。每一个从事文化活动的企业或民间协会,均可向文化部直接申请财政支持。二是来自地方财政支持。法国的大区、省、市、镇政府都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三是政府通过制定减税等规章鼓励企业为文化发展提供各类帮助。有关企业可享受3%左右的税收优惠。
在加拿大,电视台和加拿大书刊上的广告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税,从事加拿大电影制作的人员或机构还可以获得正常制片费用12%的补贴或正常劳务工资花费25%的补贴。统计表明,法国企业为文化发展提供的赞助,多年来一直高于对其他诸如环保行业的赞助。
7.对外商投资国内文化产业行为实行适当限制
例如,根据韩国1998年新的广播电视法(2000年3月31日生效),韩国在卫星广播电视方面仅允许外国参股30%,但是不能参与新闻节目制作。在加拿大,广播领域的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其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所有权不得超过20%。在电影和录像领域,外资不得并购现有的加拿大发行商。法国规定欧盟投资者拥有任何私营频道的股份不得超过25%。非欧盟成员国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不能直接或间接拥有20%以上的股份。非欧盟成员不允许在有线电视拥有绝大部分股权。
8.制定本国文化产品出口促进制度
除去上文介绍的日本的相关政策外,1945年美国政府也依据Webb-Pomer-ene法案成立美国动画出口协会。该法案允许美国公司组建出口协会以在国外市场瓜分消费对象、确定价格、贸易期限和营销行为。该法案还允许美国公司以在美国本土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方式入侵外国市场。美国政府还大力协助好莱坞在国际上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并在版权问题上施以贸易制裁的压力。
9.建立文化产品贸易国际协作机制
目前,尽管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一些成员可能对文化产业提出进一步开放的要求,但取消上述补贴政策、配额限制、投资限制的谈判进展将相当有限,内容审查的权利也将继续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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