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理论及其条约法实践》:
其一,从争议的主体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一般而言,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主权国家之下的单独关税区也可以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但迄今为止也只有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签订的两个《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大陆与台湾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况且香港、澳门依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享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部分资格。此外,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主体,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如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订了欧洲经济区协定,还分别与智利、秘鲁、韩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南方共同市场也与印度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争端和一般国际争端一样,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其二,从争议的客体或所涉及的事项范围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争端属于法律争端。国际争端的客体因其发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混合型争端和事实争端,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种经济条约,明确各缔约国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承担的条约义务,对条约义务的违反、对条约义务理解的分歧是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争端主要是国际争端中的一种——法律争端。
但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争端相比,区域贸易协定争端又存在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主体包括范围更广,不仅限于国家此种传统国际法主体,还包括非国际法主体——私人。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通常规定有投资者一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此一争端解决程序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如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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