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老年人照护相关政策与实用服务技术》:
第四节北京市建设养老机构土地使用办法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今后将由政府部门划拨土地,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013年北京市首次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明确将计划供应100公顷。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此外,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来源北京青年报)。
第五节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米2;(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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