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基本保护
1.女职工需要特殊权益保护的原因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而制定的特殊利益保护措施。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女职工存在与男职工不同的特殊生理结构,因此女职工在劳动中需要特殊保护。一方面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2)由于女职工扮演双重社会角色,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一肩挑,使女职工的精力和体力承受特殊压力。
(3)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损害女职工权益现象还时有发生。
女职工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
2.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性,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4)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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