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丛书:新形势下中国重大社会矛盾问题分析》:
第三,腐败容易导致对公民个体的平等权利和合理利益的侵害。公权存在的另一重要价值就是对公民个体基本权利和合理利益的保护,同时它也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习近平同志曾强调,要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也即是说公权的行使底线必须要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合理利益,如公民的生命、安全、住宅、财产等基本权利。而如若不对公权进行限制,就会导致公权私用,造成公权进入私人领域,干预甚至强制私人事务,以公共名义来牺牲个体人的平等权利和合理利益。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权力腐败而直接损害公民个体合理经济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近年来频频发生“强力拆迁引发的维权钉子户”“政府暴力征地”等现象,这些事件的背后都或多或少与腐败有牵连。
第四,触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公权力的扩张和腐败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导致干群关系非常紧张,群众对公权部门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群众采取过激行为,爆发与政府部门对抗的群体性事件。2009年1-11月,纪检监察机关严查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其中,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
毫无疑问,腐败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会严重腐蚀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反腐倡廉能力,是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赢得民心的重要途径。
三、中国改革进程中腐败问题的成因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存在和演变,并非偶然的现象,也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和条件。权力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和发展也不是某个单一社会因素的产物,而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制度的缺失:腐败滋生的根本原因
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型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或者说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集合体。“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选择。个人选择就是在制度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制度的缺陷和规则的失效往往为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正如邓小平所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温家宝指出,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重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完善、体制机制有漏洞。体制和制度是最深层次的原因,只要体制和制度方面还存在权力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权力腐败就难以避免。
第一,市场机制的不健全。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不完善程度,也即是说市场化的程度严重不足容易诱发腐败。目前,政府已逐步从经济领域退出,但政府部门依然还掌握着许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资源,行政干预的影子依稀可见。一些经济主体为了获取投资、贷款、项目审批、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腐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手握实权的干部官员,借机“设租”并进行“寻租”活动。简言之,在经济领域行政干预的力量依然很大,未能有效地引入市场机制,无法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局面。凡是行政干预多、竞争不充分的领域和环节,往往就是腐败高发的领域和环节,如土地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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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