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人医疗康复
2007年根据《医疗给付法》对残疾人的医疗费援助中有权受助人在一级医疗给付机构就诊时,本人负担额1000韩元中将援助750韩元,不交付处方或就诊时将根据《药师法》第21条5项规定直接调剂医药品则每1500韩元援助750韩元,在第二、三级医疗给付机构或国立、公立结核医院就诊时将援助医疗给付可适用本人负担诊费的15%(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时给付额为本人负担诊疗费的10%),本人负担额中餐费的20%将不予援助。残疾人辅助器械中医疗给付适用对象购买辅助器械时,将由健康保险管理机构援助适用品目标准额范围内的全部或85%。健康保险对象将在适用品目标准额范围内援助购买费用的80%。考虑到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健康保险给付期延长到了365天。
2005年韩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16个康复医院,旨在提供残疾分级、康复治疗、医疗咨询等服务。康复医院主要是社会福利法人运营的医院,大部分集中在大城市。韩国的残疾人综合福利馆中设有物理治疗室、工作治疗室、言语治疗室、诊疗室、牙科、循环康复服务中心等以实施医疗康复服务。为构筑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一方面积极推进以重度残疾人中长期康复治疗为中心的康复疗养医院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引导那些难以经营的中小医院将部分病床转换为康复病床。此外,政府还促进康复治疗灵活化和各地区康复医院的设立,保障公共医院和保健机构的残疾人治疗及康复功能,持续改善和扩大医疗费援助制度。
3.保障出行权及信息获取权相关制度
增进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便利保障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的便利设施旨在为残疾人的一般生活与社会生活提供方便,将残疾人的不方便程度最小化。实施残疾人便利增进法以后,韩国逐步设立了便于残疾人实施出行权的各种设施。韩国于2005年制定了《交通弱势群体的移动便利增进法》,由此“出行权”以法规形式得到了保障。
残疾人信息化指通过有效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社会融合的一切努力。韩国于2001年1月制定实施了有关消除信息差距的法律。此法保障因经济、地域、身体或社会条件无法正常获取或利用生活所需的信息通信服务的低收入者、农渔村居民、残疾人、老年人、女性等弱势群体以提高其生活质量。2010年国立中央图书馆实现了针对残疾人的替代资料目标信息的标准化,开发出了残疾人图书馆资料统合管理系统,保障所有残疾人可共享图书馆信息。随着这一系统普及全国残疾人图书馆,残疾人可在家中通过因特网对全国残疾人图书馆的资料进行检索和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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