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打运动,也称散手运动。是两人按照一定的规则、使用一定的徒手攻防方法相互格斗,以决胜负的对抗练习项目。比赛在高60厘米、边长8米、上铺软垫的正方形台上进行。比赛时,运动员按体重分级,身着护头、护齿、护胸、护裆、护腿、护脚背及拳套,赤脚。以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击倒和摔倒对方得分。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每局净打两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以积分多少判胜负。如果一方被击倒8秒不能站起,或站起后知觉失常时,对方为优胜。格斗中禁止攻击对方后脑、颈部、裆部,也不准连击对方头部。此外,不准使用头、肘、膝和反关节动作,也不许采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不许有意压对方。
短兵运动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用于观赏娱乐的斗剑。当时的斗剑,是持利剑而搏,不计伤亡,与军事格杀毫无两样。战国时“赵文王喜剑,剑士日夜相击于前,死伤者岁百余人”。在国民志士的反对下,这类斗剑活动慢慢绝迹了。随之出现的是以无刃杆杖代替利剑进行格斗的比试。三国时魏文帝曹丕与奋威将军邓展的一场较量,就是以蔗代剑进行的(见曹丕《典论·自叙》)。晋代出现了“以木剑代刃剑”的情况。这种木剑主要用于佩戴,起装饰作用。有时也用于格斗。《南史·陈始兴王叔陵传》中有“取朝服木剑以进”,应付仓卒变故。发展到后来,木制刀剑成了代替利剑铁刀进行格斗训练的器械。明代戚继光《练兵实录》中记有“以木刀对砍”。在这类木制刀剑格斗训练和比试的基础上,出现了“短兵运动”。
短兵运动是两人各持一条短棒,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格击,以决胜负的一种对抗性练习项目。练习和竞赛的器械,是以长约1米的藤条或多条竹篾束为胎,裹以棉花或泡沫塑料,外面包上软薄皮革制成。比赛在直径8米的圆形场地中进行。以击中对方身体(禁击裆)、击落对方器械、击倒对方得分而判胜负。竞赛共分三局,每局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短兵运动技术,以刀剑技术为主,也吸收鞭锏等其他短兵器的使用方法。
长兵运动的渊源,当亦起自不计伤亡的长枪(或矛)格斗。从目前见到的资料看,唐代已流行这类运动。《旧唐书》卷六七载有“去槊刃、以竿相刺”的比试法。《资治通鉴》卷一九六载有“被毡甲,操竹槊,布阵大呼交战,击刺流血以为娱乐”的以竹代槊游戏。至宋代,这类比试日益完善,在元末明初人施耐庵写宋人故事的《水浒全传》第十三回写有:“将两根枪去了枪头,各用毡片包裹,地上蘸了石灰,再各上马,都与皂衫穿着。但是枪杆厮搠,如白点多者,当输。”可以说,在《水浒全传》问世之前,这种既注意避免伤残对手、又能比出高低的长枪对搏比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在此类比试的基础上,出现了“长兵运动”。
长兵运动是两人各持一条缚着软质枪头的长杆,遵照一定的规则相互革戳,以决胜负的一种对抗性练习项目。练习和竞赛的器械,是以3.3米长的白蜡杆,装一软质枪头制成。比赛在直径10米的圆形场地进行。比赛时,运动员头戴护面、身着护具,以命中积分和击倒相结合的方式判胜负。竞赛一般进行三局,每局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也可采取计算命中枪数与计算时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赛。长兵运动技术,以枪、棍技术为主,也吸收有其他长柄兵器的使用方法。
现代武术格斗运动的普及和竞赛以散打和太极推手为主,短兵、长兵的普及和竞赛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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