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体育产业政策研究
(一)国内外体育产业政策的共性
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其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政府通过有效的干预手段,更好地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更需要通过政府有形的手来调整体育产业政策。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在体育产业发展中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确保体育产业优先发展。
首先,加大对体育产业的财政投资。主要是针对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社区的健身设施以及大型体育场、馆、池。另外是对体育赛事主办承办(包括民间或半官方性质)机构的经费支持,以及对培养体育人才(运动员强化训练、体育科技人员、教练员等)的经费资助。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体育产业企业运行中的各类税收优惠,如投资者投资建设高水平、大型的体育场馆,很多国家给予其相应的税收减免。给予职业运动员所得税的税收减免,虽然我国未正式出台对运动员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但对奥运会运动员获得的奖励资金免征所得税。最后.金融倾斜政策。体育产业企业的融资,企业上市、银体合作,低息贷款等,给相应的体育产业主体提供了金融倾斜政策。
(二)国内外体育产业政策的个性
1.国家体制差异
国家体制差异,在政策制定上就会出现较大差异性,主要有两种形式的国家体制,即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
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实行联邦制,以立法为先。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采用三权分立,体现权力制衡。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确保经济稳步发展。如美国先后出台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鲁滨逊帕特曼法》和《赛勒凯孚维尔法》等法规,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全球许多国家借鉴的榜样。在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基础上,联邦制国家每个联邦成员可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的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利、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联邦构成单位确定相关针对各自发展提出相应的豁免条文。美国体育发展中提出“美国的体育联盟体制”,成为美国商业中的“体育卡特尔”,并在发展过程中给予体育联盟及相关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成为美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联邦政府法律和各州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和管理着体育产业市场的正常运作。政府干预企业及体育联盟较少,反而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加拿大的体制与美国相似,但加拿大作为政府主导型和政府资金资助型发展体育的国家,对各类、各级体育赛事以及各类活动的开展,体育公共设施的建设,体育用品制造业等有多项财政扶持政策。联邦制国家和联邦个体都具有相应的立法权力,各自执行立法。所以相应的政策法规在各联邦个体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英国、日本、中国等国家都是实行单一制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实行中央统一集权,但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统一领导。中央集权的同时,允许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较为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手段。英国体育产业政策在发展中依托英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国家至上的体育政策要求执行,国家投资大众体育和精英体育的发展,但英国的地方自治程度又非常高,地方政府参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规划。日本政府于1961年正式颁布了《体育振兴法》,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促进体育发展的《体育振兴计划》、《21世纪体育远景》、《21世纪国民健康促进运动计划》,以及最近颁布的《体育立国战略》。韩国以及我国政府与日本发展的体育政策相类似,是自上而下发布、执行的,与英国有一定的区别,英国的地方自治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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