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与互洽:产学研合作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机制研究》:
(3)《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作为《技术创新法》(1980)的补充,该法提出,政府所有或资助运行的实验室可同大学及企业建立研发合作;实验室负责人有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推广实验室的技术;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均可以享有成果权。如果某企业迟迟不能将合作研究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进行商业利用。
(4)《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根据该法,美国设立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组织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通过设立“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技术推广合作专项基金”,向中小企业推广政府资助的制造技术项目的应用。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规还包括:《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2);《专利与商标修正法案》(1984);《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合作与研究生产法》(1993);《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出台与实施这些法规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去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障碍,通过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转化,提高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美国高校的管理体制以及企业家文化在整个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美国高校拥有较为宽松的科研环境以及人才管理机制。除了能为科研人员提供充足和优越的科研条件外,对科研人员考核方式的宽容,以及允许教授留职参与校企合作等,都为推动产学研供给方的产出增加提供了激励。换句话来说,美国高校管理体制有助于科研人员产出与企业投入需求的激励相容。从企业角度看,美国崇尚实用、自由创新和冒险的文化,铸就了一批又一批富有很强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辅以特定经济发展阶段所具有的成熟的产业化环境(融资、人力资本选拔等),美国具有了产学研结合的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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