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业、保险业的概念
一、金融业的概念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金融是指资金的融通,它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1)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保险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2)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保险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保险业务的相对垄断性。
(3)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保险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4)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5)高负债经营性是指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二、保险业的概念
保险业是指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1)保险属于经济范畴。
(2)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3)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4)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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