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好干部怎样来:我的感悟》:
(一)人民银行履职的特殊性
1.履职目标及职能的多样性
一是货币政策目标的多样性。与很多国家中央银行实施的以通货膨胀为单一目标的货币政策不同,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多个目标:低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很多领域的市场规则不成熟、功能不完善,多个领域如资源、金融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未完成,需要人民银行根据改革发展和经济金融形势的需要,在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以统筹实现经济金融的综合平衡和稳定。
二是承担了金融改革发展的相关职能。一方面,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仍处于市场化的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虽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在特定领域、特定市场的作用仍相对薄弱。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全球化发展很快,需要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推动并完善特定领域的市场化的改革、建设,发展市场主体、完善市场规则。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征信系统建设等。
2.机构性质的多重性
人民银行既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又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因此人民银行既是承担中央银行职责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l)从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来看,人民银行与一般的政府行政部门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是管理手段不同。人民银行虽然和其他行政部门同为机关法人,但在管理手段上有着显著区别。对于一般行政部门而言,其主要的管理手段是行政手段,与管理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人民银行履行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信用活动实现的,货币政策调控已经由直接调控转向了间接调控体系,主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等经济手段来实现调控目标。
二是业务性质不同。一般行政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与管理对象之间不发生业务关系,经费主要依靠财政预算拨款。人民银行资本金虽然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是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可根据履职要求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贴现、清算等,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并运用资产负债表工具进行履职,有资本、有收益,也有支出。
三是独立性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能,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组织体系上突出表现为机构、人员和业务的垂直管理。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上,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独立性。
(2)从经营目标和经营业务来看,人民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是业务开展对象不同。人民银行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只对政府、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而一般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经营目标和原则不同。人民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中对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票据、再贷款、再贴现等虽然给付或收取利息,但这些均为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而不是谋取商业利润,经营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都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而商业银行资本金由股东筹集,经营的主要目标是盈利,实行盈亏自负,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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