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系列丛书:期货交易所公司治理改革》:
第三节其他互助组织公司化改制理论综述
在美国,传统上除了证券和期货交易所采取互助会员制外,还有些金融企业也是以互助合作形式存在。例如,互助储蓄信贷协会、互助保险公司等。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竞争日益加剧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些互助合作组织掀起了一场去互助化改制浪潮。在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农业、工业等各个行业的传统合作社模式也在过去三十年进行机构转制和模式创新。本节将对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以及其他类型互助组织公司化改制文献进行简要回顾综述,以与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相互参照借鉴。一、美国储蓄信贷协会的公司化改制
储蓄信贷协会是根据美国总统胡佛1932年签署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法》而成立的,主要为美国民众提供长期性低利率住宅贷款,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主营业务是房产的专项存贷款。传统限制只有储户可以拥有剩余索取权。虽然控制权应该属于协会会员,但剩余索取权摊薄平均后,就几乎打消了存款人监督管理者的动机。这是由于所有权过度分散、存在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联邦法规对设定了存款收益上限等原因。Nicols(1967)认为储户监督压力很小,管理层几乎是独断专行。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储蓄信贷协会几乎主导了美国储蓄行业,占行业资产总额的73%(Cordell等,1993)。20世纪80年代,宏观经济和监管体制上一系列变革逐步削弱了互助合作社储蓄行业的主导地位。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运动下,利率自由波动,储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利润整体下滑。互助储蓄行业的资本来源形式单一,只有靠未分配利润积累。1982年的《Gam-St.Germain存款法》允许互助储蓄机构转制成为股份制公司。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制定了公司化改制后的反收购保护性条款,进一步促进了公司化改制。1975~1989年,共有762个互助合作社模式的储贷机构转换为股份制公司,外部融资规模超过110亿美元。在20世纪80年代末,互助储贷协会只拥有25%的行业总资产。到20世纪90年代,股份公司化的储蓄机构已经拥有90%的行业总资产。
在美国储蓄行业,企业可以选择三种产权形式,即互助合作模式、股份制公司,或者混合模式——互助控股公司(MutualHoldingCompa-ny,MHC)模式。互助合作模式的储蓄企业通常由存款人所有,但是实际所有权非常受限。互助合作模式的储蓄企业完全进行公司化改制的话,也就是说,企业100%的股份都出售给存款人或者内部人,并且可以公开上市交易。有些互助合作储蓄企业则是建立了互助控股公司模式。股东分成两类,不超过49.9%的少数流通股权是出售给愿意参与的存款人和内部人,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交易,但至少50.1%的非流通多数股权则是由存款人(所有者)集体以控股公司结构持有,不可以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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