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学建设丛书:商务印书馆企业制度研究(1897-1949)》:
企业组织存在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两种形式。独资经营即所谓的业主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业主制企业普遍存在于中小工商业者中,也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工商业资本家中。合伙经营即所谓的合伙制企业,包括一般合伙和股份合伙两种。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合伙资本是否划为等额“股份”。股份合伙普遍存在于晋商、徽商等地方商人的商业经营之中。不过,封建时代的商业、手工业活动中,活动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财产权利受到家族、社会、国家等各方面非市场规范的制约,人格的独立是不完整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交换关系也尚未确立。行为主体的活动不能遵循追求利润最大化这种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人的行为规范。尽管如此,传统商业和手工业的经营结构也是一种将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进行产销活动的组织形式,特别是明清以来的私营商业和民间手工作坊、手工工场,更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因此,研究者认为:“传统商业和手工业既不同于近代企业,又有作为市场主体的某些共性。这种前近代社会的经济组织在进入近代社会后仍会长期存在,并对新式企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广泛的、深入持久的,也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传统社会中的官府手工业、官营商业,还是民间作坊、工场、商号、行栈,其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无不对近代企业造成影响。有的新式商业企业原本就是从传统的商号演变而来的,如上海早期的百货店是从传统的京货店、广货店演变而来,北京的瑞蚨祥、达仁堂等也是历史悠久的大商号。有的近代企业,特别是工业交通等新兴产业部门,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形成的,但是传统经济中的合伙、合股等方式也对它们产生影响。如早期官督商办企业的官利制度、北洋政府时期的保息政策,都有着传统经济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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