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理论与实践》:
4.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电子文件开始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证据地位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传统商业贸易向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生产、营销、出售、交易及发送都借助于电信技术和网络平台来实现,电子商务的形式和内容日趋丰富,电子合同、电子采购、电子数据交换(EDI)、网络营销、网络支付等成为电子商务的标志。世界贸易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如下:电子商务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欧洲议会在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倡议(1997)中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是: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和传递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在内的各种数据。涉及的业务活动很多,包括:电子货物贸易和电子服务贸易、数字内容在线传递、在线采购、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换等。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营销、交易、支付、服务等活动。可见,电子商务总体上是采用电子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数字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交易。电子商务具有高效率、开放性、个性化等特点,能够通过网络集成各项商务活动的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
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在技术环境、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方面有很大不同,以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合同及手写签名为法律依据,当面进行交易的传统商务活动被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在线传递、网络支付等基于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商务活动所替代。买卖双方及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交换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记录等各类电子记录的合法保存及司法证据性问题对以书面文件为对象的传统商务法律提出了挑战。
第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规定。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满足各国对电子数据交换(EDI)的迫切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8年修订。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面向数字环境的电子商务法律范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示范模式。《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本目的是提出一系列可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新法律规则,为电子商务发展消除现有的法律障碍,并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安全的法律环境。该法遵循了不歧视、技术中立和功能等同原则,提供了数字环境下文件传递和保存的立法标准,有助于各国完善、健全有关数字信息传递和存贮的现行法规和惯例。
与传统法律所强调的“书面记录”、“手写签名(签章)”以及“原件”概念相适应,《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性进行认定。该原则对传统书面文件的功能进行分析,研究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完全地实现传统文件所具有的功能,使电子记录(电子文件)能达到与书面文件相同的功能。首先,书面文件的功能包括:采用适当的存储介质确保文件内容长久不可更改;能够对文件进行复制并使交易各方都能获得文件的复制件;能够通过签名的方式对文件内容的完整性进行认证;确保文件能以适当的形式被法庭或其他公共机构所获取。《电子商务示范法》确认了电子记录作为法律证据的基本前提:如果管理得当,电子记录(电子文件)可具有与上述书面文件同样的功能。因为电子记录(电子文件)具有与书面文件不同的本性,不能具备和执行书面文件拥有的所有功能,因此,不能被直接视为与书面文件同样的证据。电子记录在可靠的系统中生成、管理得当的条件下,就能够具有可靠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更改性等与书面文件等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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