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创意产业“昆士兰模式”研究》:
(二)约翰·霍金斯的创意经济学
经济一般被定义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体系,而经济学通常研究的是个人和社会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们无限的需求的学科,换言之,经济学研究的是有限资源的社会分配问题。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结合创意产业时代中经济的新发展趋势,提出了创意经济学,并因此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在《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一书中霍金斯指出了创意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点子的人已经越来越多地发挥出超强的影响力,他们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拥有机器设备的人。”霍金斯所谓的点子便是创意和创新的观念,并且认为在创意产业日益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具备创意和创新的观念才是实现企业发展和盈利,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根据霍金斯的理论:
创意即能够创造出新东西的能力,是借由一个或更多的个人原创的并且有意义的想法或者发明而进行的制造。创意是一种天赋、一种能力,当一个人说出、做出或者创造出新的东西时便展现出了创意,这种新事物可能是完全“无中生有”的,也可能是在赋予已经存在的事物新的特性之后产生的。
当然,霍金斯也指出,人的想法、点子或者创意大大不同于有形的物品,因此以点子或创意为核心动力和内涵的经济与实体经济必然大不相同,并由此对创意经济进行了如下定义:
创意本身并不一定是一种经济行为,但当它能够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可交换价值的商品时则成为一种经济行为。这种过程由抽象到具体,由点子到产品是一个很难界定的过程……简言之,这种转换只有当一个点子被确认、命名并付诸实践时才可能发生,并最终被拥有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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