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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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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3822096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著
  • 出 版 社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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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集中梳理了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586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提炼出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300余条。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全书分为综合运营管理、业务经营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四大类,并细分为公司治理、机构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等26个子板块。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力求做到内容全面、体例科学、简洁实用,在多次论证和反复修订后,终于定稿付梓。《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将为合规宣导、内部培训、监督检查和合规考试提供重要依据,为开展合规工作提供有益帮助,促进公司进一步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违规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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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综合运营管理类
  一、公司治理
  (一)股权管理
  1.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问的关联关系报告保监会。
  【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2号)  一、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问的关联情况。
  2.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罚则】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一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3.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经保监会批准。
  【依据】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罚则】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保险公司应自知悉其股东发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变化的情况起15日内报告保监会。
  【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三)变更名称;(四)发生合并、分立;(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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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运营管理类
一、公司治理
二、机构管理
三、证照管理
四、人力资源管理
五、信息技术及统计
六、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部分  业务经营管理类
一、产品管理
二、销售管理
三、一般承保规则
四、车辆保险业务管理
五、财产保险业务管理
六、意外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七、农业保险业务管理
八、责任保险业务管理
九、电销业务管理
十、再保险管理
十一、理赔管理
十二、中介管理
十三、客户服务管理

第三部分  财务资金管理类
一、财务会计管理
二、资金运用管理
三、准备金与精算管理

第四部分  内控合规管理类
一、一般合规要求
二、反洗钱管理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四、监察审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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