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中心)级层面的评价主体
随着广播电视频道专业化的发展,主持人在业务的归口管理上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播音科或播音组,而是更多地分散和渗透到了频道,即主持人已不再像传统上那样集中在播音科(组)里,由播音科(组)进行排班和任务分配(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新闻频道的一些资讯类节目目前依然如此),而是在业务关系上直接进入到了频道,由频道统一安排业务并进行适当的管理。与台一级的播音主持管理部门相比,多数广播电视频道(率)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播音主持管理部门,而是将这一部分功能分散在频道综合处或办公室,由其中的相关人员来组织落实,或直接听从于频道领导的安排,并直接向频道领导负责。
从主持人评价的实践来看,频道(率)层面的主持人评价既是台一级的主持人评价的延伸,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如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频道(率)进人时,频道的主持人评价组织同样需要给出自己的意见;在主持人职称评定的问题上,频道(中心)同样具有对主持人的评定权(这主要体现在参评人选的选送上);在台一级组织的优秀主持人评选中,频道(中心)则负有初步筛选和推荐参评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此之外,为了频道的整体发展和频道内主持人的风格统一及业务提高,频道内也相应地对主持人组织评奖和监评,如有些台除了在全台范围内评选优秀主持人外,在频道(中心)内部也有优秀主持人的评选,获选的主持人同样享受频道(中心)内部的奖励。有些台的频道则独立组织对本频道(中心)主持人的监评,采取与台一级主持人监评同样的方法和程序,来对本频道(中心)内部的主持人进行监评。以北京电视台为例,除了由北京电视台总编室播音主持业务管理科特聘监评专家对北京电视台全台范围内所有频道的主持人进行监评之外,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中心)等频道(中心)也往往会在频道(中心)的层面上邀请监评专家,对体育频道(中心)的主持人进行监评。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栏目层级的评价主体
在当今广播电视传播格局中,栏目既是广播电视与受众间建立传受关系的桥梁,亦是受众辨识广播电视媒体的基础,受众既通过栏目来获得广播电视媒体的传播内容,也通过与栏目的接触来认识和走近广播电视媒体。早在广播电视进入真正的频道(率)专业化发展之前,广播电视的栏目化发展便已经先行一步,甚至可以说,广播电视媒体中的主持人正是广播电视栏目化发展的产物。栏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平台的最小单元或广播电视节目构成体系中的最基层,虽然其中涉及的主持人评价的方面并不是特别突出,例如不太可能在一个栏目内部再专门成立主持人的管理机构,也不太可能涉及大范围的主持人评选等,但栏目内部的主持人评价同样必不可少,同样涉及主持人评价的诸多方面,只不过这样的评价可能更多地体现在栏目制片人或栏目主管的身上。作为栏目的总负责人,制片人往往既要对节目内容负责,同时也要对栏目内的人、财、物负责,其中的人自然涉及播音员和主持人,因此,栏目内的主持人评价主体实际上便是制片人,无论是为栏目选定和调换主持人,还是主持人的职称评定及台一级和频道(中心)一级的评奖和考核,以及对各级主持人监评结果的反馈与落实.乃至对主持人在某次具体节目中的表现做出点评,都需要制片人首先做出评价。
当然,尽管不可能像台一级或频道(中心)一级设立专门的主持人管理评价机构,但如果将主持人的评价完全置于制片人个人身上,恐怕无形中也会加大制片人的负担,分散其精力,所以比较理想的方式可能是要在栏目内部指定专人来负责主持人的评价管理,这个专人可以由其他副制片人来担任,也可以由栏目的制片来负责,总之是要保证主持人评价必须能够落实到基层,必须能够与频道、台或更高级别的主持人评价进行有效的对接,保证主持人评价在垂直体系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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