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的第三类手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政府监管机关采用政策、制度、计划、办法等方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较,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与直接性的特点。如,在证券发行方面采取上市审批制度,以行政手段控制上市种类和市场规模;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清算和存管机构、证券咨询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和许可制度;交易过程中的临时停市等。行政手段广泛存在于任何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之中。在市场发育早期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多些,至成熟阶段则用得少些。早期证券市场受社会经济政治诸方面条件制约,往往是经济手段低效率而法律手段不健全造成监管不力之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积极补充。但是,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之产物,其充分的市场经济特性必然要求伴随着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逐步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因为过多的不恰当的行政手段干预容易形成监管过度,造成市场机制扭曲。
(二)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特性的理论剖析
新兴证券市场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区别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失灵与经济损害理论,验证了政府实施监管和干预之必要性与合理性。间成熟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受制于新兴市场国家的国情与经济状况,因此新兴市场需要更广泛、更深入的政府介入。这决定了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制度中所不同于成熟市场的特性。因我国尚处于新兴兼转轨阶段,比较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的特性,并深入进行理论剖析,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新兴市场监管的特性解析
同成熟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和监管制度有着不同的特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去高度干预与迅速市场化之间存在二律背反。在新兴国家改革初期,过去过度的政府干预已使市场出现强烈扭曲。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较多的行政干预已成为新兴市场的特性。在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条件下,新兴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强烈的资本需求,超强的资本需求驱使新兴国家政府更多地介入证券市场。同时,投资者的非理性心理因素和投资者中的“二元结构”①引发了新兴市场之过度投机以及操纵等现象,监管部门奉行更多的“家长主义”监管原则①。较为普遍、严重的信息失灵导致政府更直接、更全面地进行证券信息监管,监管者要更多地致力于保证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与稳定性。并且,新兴市场通常表现出非均衡供求状态,要么是相对有限的证券供给而市场狂热投机,要么是相对需求不足而市场超跌低迷,因此新兴市场的外部效应相对更大。金融体系的不健全、金融结构的脆弱性、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以及监管不力等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使新兴国家的证券市场,存在产生市场泡沫和诱发金融危机的更大的可能性,更有可能危及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把目光投射到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的各个方位和层面,并把证券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稳定视为首要监管目标。2.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监管之比较辨析从实证的角度看,无论是成熟的规范市场还是正在发育中的新兴市场,都要遵循若干具有共性的基本监管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然而各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通常不存在绝对唯一的规范,各个市场在交易、结算、过户、证券发行、证券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市场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存在差异。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相比,监管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差异:
一是政府职能范围的差别。在成熟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清除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所无法逾越的障碍,如操纵行为、信息失灵等,主要发挥着“规范”的职能,一般较少从“发展”的角度去审视其监管职能。证券市场筹资量、股指的水平和波幅等之类的问题,更多地留待市场自身解决。新兴市场则不同,新兴国家政府除“规范”职能外,还多出了一个“发展”职能,而且往往被政府优先放置。新兴市场的政府监管者需要承担比成熟市场更多样、更复杂的职责。这一“发展”职能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培育,为保证证券市场发展而营造宏观经济环境;另一方面是指政府更多地关注于与市场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经济层面,新兴市场的监管制度选择面临着更严格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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