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可持续性透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保”。“城保”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建立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上海市于2000年9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出台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城保”办法出台后,上海于2002年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而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城镇不同所有制、不同单位所有劳动者。“个保”制度无论是筹资水平还是享受的待遇标准都低于“城保”,参保人员从业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保障项目为门诊大病和住院。自2005年起上海市允许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城保”缴费,享受“城保”待遇。
自2008年3月28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正决定,实现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初步全覆盖,以及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综合减负政策,完善部分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减轻自负医疗费用过重人群的负担。此办法对“新人”医保待遇有较大提高,“新人”即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也是医疗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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