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规模采矿许可证
勘探证的持有人经过勘探发现矿产储量后,可以针对其勘探的地域申请大规模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将授权持有人在许可区域内开采和勘探的排他性权利(开采和勘探的标的不包括宝石类资源)。持有人有权进入批准的矿区进行下列行为:为开采目的进行一切合理的操作、有权建设必要的建筑物、有权处分开采的矿石、有权进一步勘探、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的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等。
(一)主体资格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主体需为赞比亚公民或法人,并需满足申请矿业权证的一般条件。
申请采矿许可证应当递交以下资料:希望获得的许可期限、将要开采的矿产种类、详细的矿产储量数据、开采方案、环境管理计划、基础设施需求情况、赞比亚劳动力使用计划和当地商业发展计划、使用地理坐标详细描述标的土地的地质信息以及根据赞比亚《所得税法》获得的赞比亚税务证。
(二)主管机构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机构是矿业、能源与水资源部下属的地质测绘局。地质测绘局局长需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另外,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出具的环境项目简介或聘请相关机构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获得赞比亚土地、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境管理局的批准。
(三)主要内容
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许可证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应当向地质测绘局局长提出,并递交以下资料:希望获得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新的矿产储量数据、延期期间的预期投资、成本和收入、开采方案可能发生的变动、采矿量增长或减少的预计以及矿山的预期服务年限;延期期间采矿工作量概算等。
采矿许可证明确限定持有人勘探的矿产种类。在实际勘探中,如果发现了在许可勘探范围之外的其他矿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修改许可证,将新发现矿产纳入采矿许可证的范围中。
在因生产环境不安全、开采污染无法控制、不可抗力或劳资纠纷等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开采时,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有权选择停止开采,并通知地质测绘局局长。
(四)转让条件
根据赞比亚《矿业和矿产开发法》的规定,除非地质测绘局局长批准,采矿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或设定担保。持有人在获得地质测绘局局长批准后,应当披露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矿业、能源与水资源部将审查受让人是否符合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允许转让的期限仅限于原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期限,任何不符合《矿业和矿产开发法》要求的采矿许可证的转让或者担保行为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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