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律制度始于一部法典的出现,也随着它而结束。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其结束,它的解释者们一直都在运用语言暗示着,他们制度的实体是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的,因此也就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之上。在罗马,除非某一特殊情况,《十二铜表法》以前的一切制度都是不被承认的。罗马法的理论传承来自一部法典,而英国法律的理论归于古老的不成文的惯例,这也就是它们法律制度的发展之所以不同于我们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这两种理论与事实情况都不尽相符,但各自却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结果。
毋庸多言,《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为我们开始研究法律史的最初起点。古罗马法典属于这样一种类型,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可以提出的一个范例,并且就罗马和希腊而言,它们的法典在两个彼此之间相距并不遥远的时代中都得到了广泛传播。它们产生于几乎相同的环境,而且就我们所知,也是由于非常相似的原因。毫无疑问,在这些法典的后面,存在着许多法律现象,而且在时间上这些法律现象的存在要早于法典的出现。现在有许多文件记录可以提供给我们关于这些早期法律现象的信息;但是在语言学家对梵文文学做出一个完整的分析之前,古希腊的荷马史诗无疑才是我们知识的最佳来源。当然它不能被看做实际事件的历史记录,但是,它可以被看做是对作者所了解的一种社会状态的并不完全是纯粹想象化的描写。虽然诗人的想象力可能夸大了那个英雄时代的某些特征,如战士的勇猛和神的超凡能力,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他的想象力受到了道德或者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为这些概念在当时还没有成为意识观察的对象。考虑到这一点,可以说荷马文学远比那些相对晚期的文件更具有可信性,因为那些文件虽然也试图对同样较早时期的情况进行说明,但他们的编纂都受到了哲学或神学的影响。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确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那将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法学家来说,就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意义重大。这些观念可能包含了法律后来的一切表现形式。而我们对这些观念,除了一点最肤浅的研究以外,统统采取了拒绝的草率和偏见态度。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忍受我们的法律科学如此不近人意的现状了。在观察法取代假设法之前,法学家采取的调查方法确实和物理学及生理学一样,对那些看似合理的内容丰富的却丝毫未经证实的理论,譬如自然法或者社会契约,人们往往兴趣很大,但对社会和法律的早期历史却不愿进行冷静的考察;这些貌似合理的理论,不但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唯一可以发现真理的地方转移开,而且当它们一旦被接受和相信之后,就足以对法学研究以后的各个阶段发生最现实而重要的影响,从而模糊了真理。
一些最早期的观念,与现在如此充分发达的法律的和生活规则中的概念有着关联,它们就包含在荷马史诗中的“忒米斯”(希腊万神庙中的“司法女神”,即Gooddess of Justice。)和“忒米斯特”(Themis 的复数,意指审判本身,是神授予法官的。)这些词语中。众所周知,忒米斯在后期希腊万神庙是作为司法女神的意义出现的,但这是一个现代的并且充分发展的观念,同《伊里亚特》中把忒米斯描述为宙斯的陪审官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所有对于人类的原始状况进行过忠实观察的人们现在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人类的最初时代,人们对那些持续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活动,只能假定一个人格化的代理人来加以解释,因此吹拂着的风是一个人,而且理所当然的是一个神圣的人;初生的、升到绝顶的、落山的太阳是一个人,并且是一个神圣的人;孕育万物的土地也是一个人,也是一个神圣的人。在物质世界如此,在精神世界也同样如此。当一个国王通过一个判决解决纠纷时,他的判决被假定为直接灵感的结果。这个将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神灵的神圣代理人,万王中最伟大者就是忒米斯。这个概念的独特性表现在它的复数用法,忒米斯特或者忒米西斯,即忒米斯的复数形式,其含义是审判本身,是由神赋予法官的。国王被认为有着丰富的“忒米斯特”,可以随时使用;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忒米斯特并不是法律而是判决,或者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为日耳曼语中的“判定”一词。格罗特先生在他的《希腊史》中说过:“宙斯或地球上的人类之王,不是一个立法者而是一个法官。”他拥有忒米斯特,虽然始终相信忒米斯特来自上天,却不能由此判定所有的忒米斯特之间,有任何原则贯串着;它们是个别的、单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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