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行考量,学界普遍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应用型与技能型三种类型。采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高校一般为研究型大学或部分研教型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对应主体主要是教学型大学;高职院校往往选择技能型作为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述不同类型高校差异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构成了错落有致、协调发展的高等教育大格局,以此理念办学的高等学校才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理应遵循最一般的高等教育原理,创新型、应用型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理应得到科学选择。这一点可以从法律职业特性自身进行印证。实践中,我们既需要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实务工作的应用人才,亦需要在立法机关、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前者归属于应用型人才,而后者则是典型的创新型人才。
由此,存在这样一种两难,如居于顶层的教育政策固定化与处于中观(高校)和微观(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面向灵活之间应当进行何样选择?是在指挥棒的作用下进行全体转向?还是在自身办学理念及办学条件基础上固守坚持?抑或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下的多样选择?在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的高等教育大背景趋势下,我们给出的相关建议是: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下的国家教育部门的自我认知应当由管理者向协调者及服务者进行转化,其教育政策应当更具有灵活性,其顶层设计中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非固定化或非确定化能为各高校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强化自身办学提供更好的引导服务。高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综合自身办学条件、生源质量以及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科学地选择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之应用型与复合型之辩
复合型人才是在特定专业,诸如外语类专业等高等教育实践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定位类型。其在高等教育理论中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复合型指的是知识的复合?素质的复合?还是技能的复合?抑或三者的结合体?二是复合型的建构框架基础是基于学科交叉、专业交叉抑或二者混合?三是复合型人才的检验标准是否存在共识?取得辅修学位证书或双学位证书能否就被认定是复合型人才?上述理论争议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实践中对复合型人才认知的泛化说明该类型人才目标定位还处于探索阶段,若作为一校专业特色方向值得鼓励,但作为教育政策指导文件出现则确实值得商榷。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其解构或为法学工具主义或为法学方法论意义。试问,这与法学特色方向性强化有何本质区别?
相对于定位为充满众多质疑的复合型而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多数设置法学专业高校的必然选择。这种必然选择根源于法律属性及法律人的职业特性。作为一门实用的学问,法学人才培养以培育合格的法律人为终极目标。这里的法律人除作为创新型的法学学术研究者外,大部分是具备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法律技术在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执业的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后者作为典型应用型人才成为多数高校设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必然选择。这种必然选择背后需要我们更为理性和踏实的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划分。
从知识认识论的视角来看,人才类型的划分实际上遵循从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过程。认识世界的结果是由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规律上升为科学原理,而改造世界的程序需要由科学原理的理论向应用进行转化。这种转化首先表现为技术,即在科学的指导下,通过总结实践的经验而得到,在生产过程和其他实践过程中进行广泛应用,其中包含了从设计、装备、方法、规范到管理等各方面的系统知识。这种转化其次还表现为科学与技术的集成,即人类有组织地综合运用多门科学技术进行的大规模改造世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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