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两种非自愿人院程序中,只有在“强制人院”程序中可以由普通医师做出评估。而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联邦各州都制定有自己的精神卫生立法,有些州可以由普通医师做出评估,但有些州要求必须是有经验的精神科医师。表三反映了各成员国对初次评估主体的资质要求有相当大的差异。但是,一旦相关人被批准人院,所有的成员国都要求必须由精神科医师完成进一步的评估。同时,该表反映的只是常规强制人院程序的初次评估要求,在紧急程序中,大多数成员国的规定通常会有很大的不同,对最初的评估专家的资质要求通常也会更为宽松。
到了2012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2012年报告”,27个成员国中只有比利时、斯洛伐克和卢森堡没有从法律上对医师的资质问题做进一步的要求,而在其余的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要求在常规程序中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精神科医师才可以进行检查和提供医学评估报告。
为了防范滥用强制人院程序,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提供评估意见的专家的人数,以及他们是否独立于相关人即将被收容的机构。这后一点在欧洲反酷刑委员会的报告中曾反复被强调。根据“2012年报告”,在27个成员国中,对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的评估,法律只要求一位专家提供意见的有9个国家,即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卢森堡、荷兰和波兰。但其中有些国家决定主体(通常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也可能会要求或者指定额外的独立专家提供意见。其余的成员国都是要求两位或者两位以上专家提供独立意见,其中,芬兰、法国、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罗马尼亚要求有两位以上专家。在法国,评估由两位精神科医师和一位医生共同做出,医生负责在观察期的前24小时作身体检查。
2.决定主体
表四反映的是2002年对欧盟15个成员国强制人院决定主体的调查结果。根据该表,在10个成员国的法律中,强制人院决定或者由法律系统的代表做出(法官、检察官、市长),或者由其他独立于医疗系统的机构做出(例如在英国是由社会工作者)。在其余的5个成员国,则由精神病专家或者其他的医疗人员做出。欧洲理事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是一贯的,即要求法官或者其他有资格主体的干预。2004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建议》(以下简称“2004年建议”)备忘录对此解释道:“基本的原则是做出(强制人院)决定的主体独立于强制人院的建议者。”根据“2012年报告”,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强制人院的最终决定是由非医疗性主体(通常是法庭)做出的。决定程序通常分为两个步骤,先由一位或者多位医疗人员准备一份医学证明,然后由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根据该证明做出入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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