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
对于互联网金融,专家学者、金融业界、普通民众从自身角度出发,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较多的争议。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存在争议,焦点在于“互联网”和“金融”到底哪个是核心。坚持“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的是以谢平教授为代表的“颠覆论”,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彻底颠覆传统金融模式。更多的人则持“改良论”的观点,在承认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带来挑战的同时,认为二者将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金融。
其次,对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该支持还是反对存在较大分歧。反对者认为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是典型的“金融寄生虫”,“严重干扰利率市场”。其反对理由是在余额宝获取收益的同时,整个中国实体经济也就是最终的贷款客户将为这一成本埋单,余额宝这类产品将冲击中国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冲击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因此他们呼吁对余额宝进行取缔。而支持者则认为余额宝是市场利率的跟随者而不是决定者;余额宝没有门槛,大大拉长了理财客户的链条,从而实现了金融普惠的原则;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增加了普通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是普通民众对扩大内需的积极尝试。同时,支持者还认为这样的金融创新终将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转变观念、转换发展思路,由此余额宝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催化剂”。
再次,对余额宝的另外一种分歧在于其是否应该缴存准备金。一种观点认为余额宝等由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不应缴纳存款准备金,理由是在中国金融市场日趋成熟的背景下,在利率、汇率等市场化改革的大潮之下,存款准备金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逐步淡化的监管和调控工具,用存款准备金率来限制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监管方法和调控模式的倒退。另一种观点则从监管套利和监管一致性角度认为其该缴准备金。
最后,对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区别对待。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基本特征和原理并无不同,因此应该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对其进行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特别对待,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传统金融的创新在理论逻辑以及创新路径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以传统金融监管的要求对待互联网金融。
可以预计,关于互联网金融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延续。
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趋势
从国际上看,各国都日益重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及监管,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或业务范围,将其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下。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鼓励和支持态度,这与我国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一致的。
从我国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案,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将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是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立足于有利于宏观金融调控,例如有利于央行加强对流动性的调控、对货币信贷总量和结构的调整、对利率市场化等改革的推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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