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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4年度报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634922
  • 作      者: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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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这个行业在中国诞生之际,支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税收、会计”基本是空白,业务发展对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和配套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内也出现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因此,本书中给读者呈现的内容是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环境和新兴探索进行总结和展望,在当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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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三十周年之际,“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ChinaFinancialLeasing30Forum,CFL30)于2011年12月5日在北京成立。
  论坛由来自内资、外资、金融三大板块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深高级管理人士和《第一财经日报》高管组成,旨在超脱于现有的行业格局,搭建一个行业交流和研究平台,开展有关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发展路径,并组织进行业界高层的广泛交流,邀请政策和学术界精英广泛参与,整合国际、国内和学界、业界资源,促进不同监管下的融资租赁板块协调,凝聚共识。同时,牵头组织行业外部高层沟通,推动融资租赁环境建设和政策完善,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建立健康的行业规则。
  论坛由李思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恒信金融租赁首席执行官)、丛林(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工银租赁总裁)联合召集,李思明、丛林、刘小勇(海航资本执行董事长)、万钧(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王佳林(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克勤(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共同发起,《第一财经日报》联合发起。
  本书执笔团队来自零壹财经融资租赁研究中心,该中心是零壹财经旗下新锐的融资租赁研究中心,运营专业的融资租赁垂直媒体,关注和探索融资租赁与互联网的结合。为融资租赁从业者和使用者服务:提供及时的专业资讯、深度解析、研究报告和高质量的线下活动。服务载体包括零壹融资租赁网站,微信公众账号“零壹融资租赁简报”,《资本交易》杂志等。
  零壹财经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和资产金融服务机构,于2013年11月正式成立,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最早开展互联网金融专业研究的机构之一。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的理论框架、商业模式、产业设计,出版专业研究著作和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提供前沿的、可操作的业务咨询和培训,运营垂直媒体平台。同时,为互联网金融与资产金融的从业者和用户提供数据、咨询等专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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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4年度报告》回顾了过去30多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详细解读了支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及其演化。同时,也对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租赁资产的流通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案例呈现当前多样化的创新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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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8)人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人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以上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人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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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行业概况
1.1国内行业发展概况
1.2不同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1.2.1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1.2.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1.2.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1.3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
1.3.1世界租赁发展概述
1.3.2世界租赁市场主体发展概况:北美洲、欧洲、亚洲
1.3.3其他区域发展概况:南美洲、非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1.3.4各国租赁渗透率
第2章法律
2.1中国融资租赁立法概况
2.2融资租赁司法实践
2.2.1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情况
2.2.2可检索融资租赁民事裁判文书统计分析
2.2.3融资租赁司法审判实践法律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2.3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2.3.1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
2.3.2对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解读
2.4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立法现状
2.4.1专门立法
2.4.2不专门立法
第3章监管
3.1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3.2不同类别租赁公司监管对比
3.2.1监管部门及监管文件
3.2.2交易各方主体资格
3.2.3租赁物范围
3.2.4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3.2.5经营范围
3.2.6出资人或发起人条件
3.2.7监管指标
3.3不同地区政策对比
3.3.1区域规划政策
3.3.2业务领域政策
3.3.3财税补贴政策
3.3.4保税区政策
3.3.5人才引进政策
3.3.6法律环境
3.3.7行业组织
3.3.8其他地区实行的融资租赁政策
3.4国际监管制度比较
3.4.1不监管模式
3.4.2适度监管模式
3.4.3严格监管模式
3.4.4有松有紧的双重模式
第4章税收——“营改增”
4.1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概述
4.1.1流转税
4.1.2企业所得税
4.1.3房产税
4.1.4印花税
4.1.5契税
4.1.6船舶吨税
4.1.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1.8关税
4.2“营改增”概述
4.2.1“营改增”背景
4.2.2不断调整的“营改增”政策
4.2.3“营改增”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4.3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前后税收政策变化
4.3.1“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适用税收政策变化
4.3.2“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征管变化
4.4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征税原理
4.4.1增值额的确认原理
4.4.2即征即退原理
4.5融资租赁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
4.5.1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4.5.2售后回租业务遇本金发票难题
4.5.3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扣除凭证
4.5.4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4.5.5机动车等设备业务开展受阻
4.5.6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
4.5.7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问题
4.5.8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
4.5.9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
4.5.10地方审批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有门槛
4.6税负变动测算与实证分析
4.6.1单项合同税负变动测算与实证分析
4.6.2长期税负测算与实证分析
4.7“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税负及盈利能力的变化
4.7.1会计处理原理
4.7.2会计处理实际案例分析
4.7.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盈利能力明显下降
4.7.4执行情况与“营改增”的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
4.8世界其他国家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4.8.1美国的融资租赁税政策
4.8.2英国的相关政策
4.8.3日本的租赁政策
4.8.4德国租赁业政策规定
4.8.5俄罗斯的租赁业政策规定
第5章会计——国际租赁会计准则
5.1解读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5.1.1租赁定义及准则的适用范围
5.1.2租赁的分类
5.1.3影响会计处理的因素
5.1.4租赁计量模型--使用权模型
5.1.5承租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5.1.6出租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5.1.7其他租赁的会计处理
5.1.8披露要求
5.2现行准则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5.3国际看法
5.3.1ELFA的反馈
5.3.2Leaseurope的反馈
5.3.3ACCA的反馈
5.3.4美国的看法
5.4国内看法
5.4.1民生租赁的反馈意见
5.4.2中国国际航空的反馈意见
5.4.3中华民国轮船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的反馈
第6章租赁资产交易
6.1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的需求与意义
6.1.1资金困境
6.1.2资本困境
6.1.3流动性管理困境
6.1.4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的意义
6.2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方式及交易案例
6.2.1融资租赁资产转让
6.2.2信托模式
6.2.3保理模式
6.2.4租赁资产证券化
6.2.5资产支持票据
6.2.6基金子公司模式
6.2.7保险模式
6.4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的平台介绍
6.4.1金融资产交易所
6.4.2借道互联网金融
第7章理事案例(以公司名称拼音为序)
7.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7.2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3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4民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5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6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7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7.8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7.9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10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附录
附录一:金融租赁公司名录
附录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附录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附录四:中国融资租赁法律政策目录
附录五:中国融资租赁监管政策目录
附录六: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目录
附录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附录八:新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比
附录九:融资租赁“营改增”部分调研企业名单
附录十: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简介
附录十一:零壹财经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简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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