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银行监管治理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一、银行监管治理的意义
1.监管存在自身缺陷,通过监管治理可以减少和避免这种缺陷。早在1971年和1974年,Stigler和Posner就分别对监管治理的重要性进行过阐述,他们对“监管者规制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公众的整体利益”提出了质疑,认为规制可能被市场的现实占有者作为设置准入障碍和破坏市场竞争的工具。部分学者认为,金融监管无效和缺位的原因除了市场因素,还有监管机构自身的问题,金融监管者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使得金融监管失去效果。正如一般企业需要构建良好的治理结构对代理人实施约束和问责,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银行监管机构也需要构建良好监管治理架构来保证监管者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各国监管实践和金融危机案例也表明,监管失灵通过监管失败、监管宽容和监管腐败等方式表现出来,而监管制度方面的缺陷是导致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构建良好的监管治理架构和机制,有效解决监管机构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监管者俘获和寻租等问题。
2.有助于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Taylor等2002年首次对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适当的监管独立性配以适当的责任机制作补充是金融稳定的基石。SLmdarajan等的研究发现,尽管核心原则符合程度与信贷风险和银行健全性没有直接联系,但可以通过对其他相关变量的影响对金融稳定产生间接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金融监管治理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显著的影响,监管部门的制度性改进及遵守国际监管良好操作和标准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金融安全的三大支柱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良好的监管治理和坚固的市场结构,其中监管治理对其他两大支柱有直接影响,同时由于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紧密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金融监管治理对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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