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第一阶段开展得并不成功,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当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也不够严格,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二是保险产品开发设计不合理,导致保险的赔付率过低,而保费却过高。如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①,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0/0左右的赔付率,更是低于国外保险业70%~80%的赔付率,企业因无法从中获得预期效果而失去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销量萎缩直至退出市场。
2.起步期(2007-2012年)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起步期为2007年年底至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前。2007年12月,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是由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的,无论是参与的地区和规模,还是参与的行业范围都远大于第一阶段,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意见》发布以后,迅速得到多数保险公司的响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出如雨后春笋,人保公司、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通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备案并投入市场。
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等8个省市展开,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同年10月,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对某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截至2012年2月,湖南、湖北、江苏、浙江、辽宁、上海、重庆、云南、广东、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古、四川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其中,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云南、上海、辽宁、四川、山西、河南等省市已有企业成功投保。湖南、宁波、江苏、湖北等省市已经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功赔付的案例。
第二阶段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在环保和保监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结合本地特点和需求,在政策体系构建、环境风险识别、保险市场营造以及投保与承保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和努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各试点省市基本都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参与试点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的数量都在增加,保费收入和承保金额也呈快速增加的趋势,相关的理赔业务也在有序开展,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逐步走向深入。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入发展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主要包括: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嚼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的文件发布之后,北京、山东、陕西、辽宁、新疆、江西、青海、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文件,目前除福建、天津、宁夏外,我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各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行业并不完全一致,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的污染企业类别,但主要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及处置企业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为主。
二、保险业的绿色保险实践
我国的绿色保险实践是在政府强力推动下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绿色保险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与政策、绿色保险的实施情况、主要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投保企业数与保费保额以及保险费率、赔付情况等。
(一)相关法律与政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包括: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二是《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三是《侵权责任法》四条基本条款;四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相关规定;五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其中,《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赔偿的责任关系,使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无论从履行社会责任角度还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讲,都必须重视对环境污染风险的管理。《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分别于2002年和2009年修订),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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