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可以自行经营,金融监管很少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也不对利率、价格的因素进行控制。仅有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方面的限制也都是类似于公司法当中的规定。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中央银行开始发行货币、担当最后贷款人,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机构。但是这种自由监管制度在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之后成为了众矢之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也开始了改革。
二、金融监管的管制时期
在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爆发后,主张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开始成为这一时期的指导思想,美国政府也开始转变对金融业的监管思路。在1933年的罗斯福新政中开始了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管制。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禁止银行的业务交叉,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禁止商业银行对大额存款支付利息,规定了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上限。该法案对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和加强了美联储对银行业的监管。1935年《银行法》对银行的建立、经营范围、持有资产类型、产品价格和安全性保障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管制,结束了金融业的自由和市场化。在此期间也创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来刺激经济发展和保护存款者利益。20世纪30~70年代是美国对金融体系实施全面监管的阶段,在全面监管机制下,美国迅速消除了经济危机的影响,重新组织生产,经济开始稳步增长。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美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经济也开始止步不前,出现了滞胀危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又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
三、金融监管的放松时期
在20世纪70年代的政府失灵和滞胀背景下,新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自由经济政策,认为金融监管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并主张放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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