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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后发地区之金融准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74662
  • 作      者:
    曹凝蓉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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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后发地区之金融准备》是一本大众化的金融知识普及类读物,介绍了银行、证券、保险、理财和融资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后发地区之金融准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金融基础知识,包括日常接触到的金融概念、金融机构和常用的金融业务的介绍,例如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接触到的金融词汇和新闻中经常听到的术语,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定位、功能和职责,各种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操作性相关知识;第二部分主要是规范金融活动的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部分主要是收集了一些典型的金融案例。《后发地区之金融准备》把专业词汇和阅读专栏相结合,尽可能得使用通俗的语言和清晰的流程解释晦涩的金融术语和复杂的金融业务;并且收集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后发地区”干部群众办理金融业务或者开展业务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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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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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认识金融
一、概念
金融
信用工具
货币制度
人民币
货币供给
货币政策
利率
银根
通货膨胀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外汇
外汇储备
人民币升值
金融危机
汇率
流动性过剩
经济过热
经济泡沫
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
信托
证券
产权市场
产权
股权
股票
股票市场
注册制
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中小板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首次公开募股(IPO)
深证指数
上海证券综合指数
债券
债券市场
中小企业集合债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城投债
期货
期货市场
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五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普惠式养老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教育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寿险
保险投资
再保险
理财
……
第二部分 金融法规
第三部分 金融案例
附录 各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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