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需求主体来看,难以获得贷款的是小微企业和一般农户,而且其资金的需求量较低。以往规模比较大的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将网点深入到最基层,这也是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把金融机构的规模降下来,把网点设到乡镇甚至行政村,将资金的小额供给者和小额需求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借贷更加容易。另外,从农村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来看,融资规模也是比较低的。因此,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民间信用组织的规范化发展,使现有的民间信用组织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之下,人民银行所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很高,虽然资金多可以保障稳健经营,但资本金越多,单笔贷款的规模就可能越大,如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个客户最高贷款为5%,这就是250万元,这还叫小额贷款吗?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多为几十万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其融资服务于一般农户的内在激励必然下降,影响其对一般农户的服务。
此外,还取消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总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新设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也就是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需要一个最低限额,不能低于这个限额。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全行资本金总额的60%。这就是说,如果没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就不可能设立更多的分支机构。此次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实际上是放宽了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的门槛,对于想在农村地区有所作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三)对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农村服务的要求和鼓励措施
在《意见》中,银监会运用各种经济激励手段,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的服务,同时对其服务新农村提出了要求。在银监会的试点中,规定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了激励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的热情,规定凡是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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