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
基层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些文献则肯定省联社基本模式的合理性。祝晓平(2005)论述了省联社模式的合理性,认为它是兼具政治经济学意义和产权意义的制度安排,能通过激励内部人以及对外部人实现反干预,优化当前信用社法人治理。周素彦和周文平(2007)认为选择省联社具有历史必然性。中国人民银行海N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认为,省联社模式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确立具有“路径依赖”因素和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但需要注意产权虚置问题。
最后,关于深化农信社体系改革。不少文献强调了深化改革的必要性(赵明,2005;阮红新,2006;周素彦和周文平,2007;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吴盛光,2011)。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提出,“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关于省联社改革,赵洁和金晓春(2009)认为,省联社改革需要坚持提高效率,贴近“三农”,政企分开、管理合法,行业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等四项原则。现有文献主要讨论了六种省联社改革模式: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模式、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服务公司模式、行业协会模式和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模式(阮红新,2006;周鸿卫和彭建刚,2008;赵杰和金晓春,2009;吴盛光,2011)。其中,前四种模式曾列为讨论对象。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或联合银行模式是由县联社自下而上人股形成联合银行,省联社具有从事批发性存贷款业务的职能。金融持股公司模式是成立金融持股公司参股或控股县级联社。金融服务公司模式是指县级社自下而上组成联合服务公司,保留二级法人制。与联合银行不同,金融服务公司模式不能提供批发性存贷款业务。行业协会模式是将省联社改造成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具有社团法人性质的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模式是将省联社改造为地方监管机构,对农信社进行监管。关于以上六种模式谁是最优模式,不同文献有不同观点。
3.利率市场化
国内学术界和政策界围绕利率市场化曾有过争论。“放开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认为农村金融改革中应放开利率管制。一是利率管制下扭曲的利率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徐忠和程恩江,2004)。二是利率管制损害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徐忠和程恩江,2004;周小川,2004;谢平,2006)。三是对“三农”的支持不一定要通过利率限制或优惠利率来体现。徐忠和程恩江(2004)认为金融支农的重点应放在降低农村地区尤其是贫苦地区的信贷风险和交易成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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