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博士教授文库·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监管研究:基于金融危机视角的分析》:
一、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演进历程
我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法规规定,可以追溯到国务院于1986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但由于受金融发展水平的制约,该《条例》并没有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提出有关的原则和措施。可以说,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是随着金融衍生品逐步推出和试点,遵循“一种金融衍生品,一套管理措施”的模式,从而慢慢形成了初步的监管框架。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1992-1995年:摸着石头过河
1992年10月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并获得了国债期货的监管权,这也是我国分业监管政策的起点。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隆重推出国债期货,并于1993年10月对社会公众开放。此时,国债期货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1993年11月14日,为规范期货市场的秩序,国务院及时推出《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确立了“一切经过实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此外,该通知明确提出了期货市场的宏观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后与中国证券会合并),由其对加强期货市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但是,监管执行机构是中国证券会。然而,国债期货在当时毕竟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监管机构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知并不成熟,这一方面体现在市场投资者的不理性,投机气氛浓厚;另一方面体现在期货合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监管立法的空白。于是,伴随着国债期货投资狂热的是市场管理混乱。终于,在1995年2月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期货事件”。之后,监管机构为扭转市场局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债期货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等一系列的通知,但是,没能在短期内改变风险控制机制,市场违规操作仍然层出不穷。无奈之下,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不颁发了《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勒令关张国债期货交易。革的决定》,依据决定,一方面要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另一方面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之后,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会合并,由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保险业的监管。1999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标志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监管权、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两级三方监管体制最终确立。2002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推出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这意味着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基本形成,从而也就确立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分业监管的格局。
(三)2004至今:恢复发展与分业监管的系统推进
我国推进金融衍生品发展重新启动的标志是国务院于2004年1月推出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开发与股票债券相关的新品种”“稳定发展期货市场”。于是,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各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办法。例如,中国证券会紧随其后于一个月之后发布《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推出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作了相关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管理公司涉足金融衍生品业务提出了相关要求。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全国银行间债务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规定了债券远期交易的交易规则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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