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的事件
我选择了能改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5个重要事件,将它们按年份列示如下:
1.放弃授权引进国际预警系统(详见第二章与第五章)和被自有项目协调跨境监管的国际银行所替代。
2.在国际银行之问对资本充足率给予政治压力,以接近公平竞争的环境(详见第六章)。
3.在准备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时候发现,在风险管理方面大型国际组织比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具有更加成熟的技术(详见第七章)。
4.最初由于国际证监会组织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未能达成共同的立场而逐渐意识到在国际监管过程中需要一些政治监督(详见第十三章)。
5.要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政治要求,此要求使委员会从较小的自我认知(仅仅为十国集团央行行长提供建议)转变成为全球银行制定监管标准(详见第八章)。
让我们根据以上事件,重新解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使命。正如第二章和第五章所述,在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之后以及对欧洲市场的更多担忧令理事会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来建立起应对国际危机的预警系统。十国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国(除了卢森堡)都派出两个代表,实际上第2个参与者是来自中央银行外币和汇率方面的专家。但是对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而言,在乔治-布伦登的领导下,可以快速得出委员会在国家层次上将很少进行国际危机的分析和预测的结论。理事们对这违背他们初始计划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反抗,并且同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设置其议程时有很大的自由。
正如第二章所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是“监管联络小组”。它是由处理本国银行监管问题的资深从业者发起设立的。虽然这种做法是各国中央银行高层支持的,但这事实上是一个类似于军队中陆军上校等中层官兵推进的自下而上的试验。这一事实在联络小组转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后延续下来。尽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向十国集团各国的央行行长进行报告,并且所有的建议在进一步流转之前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但是议事日程大部分由主席和秘书制定,并与委员会整体保持一致。在委员会涉猎的全部领域内,比如关于跨国银行的微观审慎监察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选择他们自己1983~1984年之前的项目执行。
事后来看,令人影响深刻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早期(1975~1983)活动非常缺乏自上而下的指导。事实上委员会没有受到任何政治家的干预,在拒绝预警系统的想法后,也相对较少地受到来自十国集团央行行长的干预。委员会早期工作的主要特点,即巴塞尔协定(详见第四章),在经历各种事件后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首创人自发地不断修正、计算、命名以及修饰。这是一个原始的自立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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