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一直到1996年,农村信用社都是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发布《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宣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简称“脱钩”)。从宣布“脱钩”之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地(市)及其以上由省、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以下由县联社负责。1996年9月,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
199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97》),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意见1997》强调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市)分支行,分别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处、科、股。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和撤并,审查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领导成员的任职资格,稽核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其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制定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具体办法,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开展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办社方向和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除内部调剂外,还可从原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干部中抽调[113]。”
1998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98》),要求对农村信用社加强外部监管,也要求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
外部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①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②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法人资格、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资金流动性监管。③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能力的监管,建立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档案和预警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到人,跟踪监控,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114]。
内部监管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方面,《意见1998》要求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按照“自愿人股、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制原则规范运作,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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